嘉峪关市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公告

发布日期:2022-08-22 09:4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水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21〕164号)、《甘肃省水利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甘水建管发〔2021〕218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全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划定,加强水利工程管理和水域岸线管理,加快构建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湖管理和保护体系。结合我市河湖水域及水利工程实际,完成全市水利工程划界工作成果已由嘉峪关市河长制办公室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经审查符合甘肃省地方标准《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T 446-2019)的要求现予以公告。

一、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涉及16座湖库,分别为大草滩水库、酒钢养殖园人工湖、紫轩葡萄庄园调蓄水库、九眼泉湖、世界文化遗产公园景观湖、酒钢3号门人工湖、酒钢公园人工湖、拱北梁水库、迎宾湖、安远沟水库(东湖)、讨赖河生态园湖、明珠生态园湖、龙湖水库、双泉应急备用水库、双泉水库、新城草湖河湖连通工程

二、划定依据

按照《甘肃省河湖及水利工程土地划界标准》(DB62/446-2019)结合水利工程类型、规模和管理实际,中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计起100-250米,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100-200米,小型水库大坝管理范围从坝脚线以外计起50-250米,保护范围在管理范围边界线外延50-100米。

三、划界成果

水利工程划定成果情况表

序号

湖库名称

湖库类型

水域范围面积(k㎡)

岸线长度

(㎞)

坝区范围面积(k㎡)

库区范围面积(k㎡)

1

大草滩水库

平原注入式

中型水库

4.58

19.90

7.06

7.66

2

酒钢养殖园   人工湖

下挖注水式

小型人工湖

0.43

2.46

0.54

0.67

3

紫轩葡萄庄园   调蓄水库

下挖注水式

Ⅳ等小(1)型水库

0.19

1.75

0.20

0.26

4

九眼泉湖

人工湖

0.10

1.84

0.11

0.21

5

世界文化遗产 公园景观湖

人工湖

0.11

2.04

0.14

0.26

6

酒钢3号门    人工湖

下挖注水式V等小(2)型人工湖

0.07

1.14

0.08

0.21

7

酒钢公园人工湖

下挖注水式V等小(2)型人工湖

0.05

1.32

0.06

0.22

8

拱北梁水库

平原注入式水库

0.75

4.50

0.75

0.75

9

迎宾湖

人工湖

0.22

2.06

0.24

0.60

10

安远沟水库   (东湖)

Ⅳ等小(1)型水库

0.56

5.39

0.61

1.58

11

讨赖河生态园湖

人工湖

0.11

2.56

0.13

0.36

12

明珠生态园湖

人工湖

0.22

3.03

0.26

0.48

13

龙湖水库

平原注入式水库

0.24

7.17

0.27

1.01

 

序号

湖库名称

湖库类型

水域范围面积(k㎡)

岸线长度

(㎞)

坝区范围面积(k㎡)

库区范围面积(k㎡)

14

双泉水库

Ⅳ等小(Ⅱ)型水库

0.12

1.36

0.14

0.14

15

双泉应急备用水库

Ⅳ等小(Ⅰ)型水库

0.35

3.18

0.38

0.51

16

新城草湖国家湿地河湖连通综合   利用工程

平原注入式

水库

0.36

2.40

0.38

0.54

 

四、法律规定

禁止在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破坏、侵占、损毁堤坝及附属设施、观测设施、防汛道路;

(二)爆破、打井、采石、挖矿、取土;

(三)擅自搭建构筑物、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

(四)倾倒、堆放、掩埋垃圾、渣土和废弃物、排放污水、污染物;

(五)擅自蓄水、引水、放水、截流;

(六)清洗有毒、有污染的车辆和物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和本公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2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