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水利厅关于公开征集《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充分征求社会各方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全文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征集时间:
2022年8月29日至9月13日。
二、征集方式:
请将意见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省节水办。邮件注明“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意见建议”字样及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
三、联系方式:省节水办 0931-8411332
电子邮箱:gssjsb@126.com。
甘肃省水利厅
2022年8月26日
关于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我省是全国水资源严重短缺的省份之一,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只有 289.4 亿立方米,人均占有量 1100 立方米,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 1/2。全省86个县(市、区)中,有63个不同程度存在缺水问题,每年缺水量约14亿立方米。干旱少雨、水资源短缺、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开发潜力有限、用水结构不尽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偏低和水资源配置能力不足等问题,既是现阶段我省的突出水情,也是我省将要长期面对的基本省情。水资源短缺一直是并将继续是制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最大瓶颈性问题之一。
“节水优先”是新时期治水方针的重要内容。当前,甘肃省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节水是根本出路。近年来,国家和甘肃省对节水工作做出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水利部组织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将节水工作作为重要检查内容,日常考核中多次开展节约用水专项监督检查。《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中均指出加强节约用水监督管理,将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列入水利业务监督事项。目前我省还没有专门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节水监督检查缺乏具体依据。
制定《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是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方针、履行水务部门节约用水监督职责的要求,也是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的现实需要,对于规范和加强节水监督管理、落实水利行业强监管的治水基调十分必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起草了《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21年9月,省水利厅与甘肃甘兰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项目合同书》,成立了相关课题组,研究制定了项目实施计划,并分工负责认真开展立法工作。
(一)认真开展文献资料收集。全面收集、整理了国家及地方近年来关于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方面的相关政策性文件、法律文件,尤其是近年来兄弟省份所制定的具有代表性的关于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及管理办法,并参阅了一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方面的代表性论著,把握了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相关政策精神与立法现状,发现了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方面所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明确了立法原则与思路。
(二)组织开展调研活动。2019年9月10日至28日,调研组赴天水、陇南、酒泉、武威等地进行调研,实地考察走访了当地水务部门、工业、企业、灌区等,了解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广泛听取了意见建议,为做好《办法》的起草工作奠定了基础。
(三)在调研工作的基础上,于2021年9底月形成了《办法》初稿,经过多次修改,并在院内召开内审,对《办法》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初稿)。
(四)2021年10月,项目组与水利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对接,在征求相关厅属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2021年12月、2022年4月,项目组先后两次与水利厅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对接,对《办法》进行进一步修改,并于2022年5月以【甘水节约【2022】152号】征求水利厅相关部门和省属有关单位意见,共征求意见23条,经讨论、研究,采纳22条(部分采纳一条),最终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公布,2016年修改)、《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公布,2017年修改)、《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9年发布)《甘肃省实施<水法>办法》(2006年公布,2020年修改)、《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公布)、《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2020年发布)、《甘肃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21年发布)《甘肃省水利监督办法(试行)》(2021年发布)等文件要求制定,参考了近年来水利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方案及上级节约用水监督检查的经验做法。
《办法》起草的总体思路有以下四点:
一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围绕节水优先强化顶层设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习总书记“3·14”重要讲话精神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十六字治水方针,按照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和“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水利改革发展总基调,加强节水顶层设计、科学制度和措施,做好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推动全社会节约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是全面系统总结以往节水工作成果,将好的做法和经验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吸收《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甘肃省深度节水极限节水实施方案》有关内容,全面总结节水型社会建设和节水型灌区、企业、学校等节水载体创建经验,明确各行业各领域的节水要求和政府、企业、公众节水责任与义务;将方案提出的新要求在办法中予以制度化、法律化体现。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破解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中的难点问题。深入分析全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面临的主要问题,如管理体制、定额和标准管理、城市节水工作、非常规水源利用、节水法律责任等,在办法中明确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四是认真学习汲取相关法律法规经验,充分借鉴地方节水立法实践。全面参考《甘肃省水利监督办法(试行)》《水资源监督检查办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山东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借鉴其先进管理制度和经验;比较研究地方节水法规规章在监督职责、程序及方式、问题认定整改与责任追究、监督纪律与要求等关键制度方面的设计,尽量采纳其中行之有效的做法经验,完善办法相应制度和措施。
本办法共分为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监督检查事项、监督检查组织程序及方式、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监督纪律与要求及附则等。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共五条)。明确了《办法》制定的范围和原则。包括监督检查目的、概念、原则、体制及联合监督检查内容等。制定依据上,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应有法律或者国务院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作为依据,要有明确的标准实施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 监督检查事项(共六条)。提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主要事项,主要针对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总量和强度、计划用水管理、日常节水监管、用水单位的用水行为等,还应包括其他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等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章 监督检查组织程序及方式(共六条)。明确了监督检查组织方式及职责、报告流程、监督程序及监督方式,提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组按照“查、认、改、罚”的流程开展工作,明确主要工作流程,监督方式包括飞检、检查、调研、考核、调查等。提出问题查实和分级、重大事项报告、社会监督等内容。
第四章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共五条)。主要包括问题认定、问题反馈、问题整改、整改督促、责任追究等内容。提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及时向被查单位反馈意见。发现用水单位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并开展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五章监督纪律与要求(共四条)。从监督纪律、回避制度、监督要求、社会监督等方面提出相关办法。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解释了相关名词术语,规定了其它部门和有关规章施行等内容。
(一)关于节水管理体制
《办法》以节约用水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紧紧围绕“合理分水,管住用水”各个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着重强化对监管部门依法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的监督。提出了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和专项检查、重点督查任务。省水利厅机关业务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本级和下级节约用水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开展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
(二)关于监督事项
《办法》规定,监督检查重点围绕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总量和强度、计划用水管理、日常节水监管、用水单位的用水行为等,还应包括其他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三)关于监督检查组织程序及方式
《办法》明确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前应建立监督检查组(简称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按照“查、认、改、罚”的流程开展工作,主要采用飞检、检查、调查、考核评价等方式。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办法等查实问题,遇到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时,督查组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四)关于问题认定整改与责任追究
《办法》专设问题认定整改与责任追究一章,明确了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管理部门的问题,水利行业内的问题由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其他行业的问题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其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于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构成责任追究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对问题较多、性质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总体讲,《办法》内容符合我省实际,有较强的针对性,基本上符合我省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的需要。《办法》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体系,为水利部门及流域机构开展节约用水督检查提供了政策依据。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对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严格问题整改和责任追究,推进各项政策措施的有效落实。
甘肃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监督检查目的】为履行节约用水监督职责,规范节约用水监督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甘肃省水利监督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检查概念】本办法所称节约用水监督检查,是指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相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对用水单位用水行为以及有关部门履行节约用水管理职责、贯彻落实水利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等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监督检查原则】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问题导向、分级负责、统筹协调、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监督检查体制】省水利厅统筹协调、组织指导全省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具体工作和专项检查、重点任务督查、执法检查。
甘肃省节约用水办公室组织起草、拟定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规章制度;制定年度节约用水监督检查计划和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并指导问题整改落实。省水利厅机关业务处室、厅属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及委托,开展业务范围内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本级和下级节约用水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开展监督检查和问题整改。
第五条【联合监督检查】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与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相衔接,与有关部门部署的监督、考核事项相衔接,必要时可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于重大疑难的节水监督检查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协助。
第二章监督检查事项
第六条【监督检查事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主要事项包括节水型社会建设、用水总量和强度、计划用水管理、日常节水监管、用水单位的用水行为等,还应包括其他节约用水重大决策部署、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第七条【节水型社会建设督查】节水型社会建设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节约用水政策、法规、标准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节水用水规划或实施方案中各项目标、指标、任务和措施落实情况。
(三)节约用水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议事机构机制建立和履职情况。
(四)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实施计划明确的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五)节水型载体建设以及信息登记管理情况。
(六)节水宣传教育措施制定和落实情况。
(七)节水型社会建设示范典型的选树、审定、宣传、推广。
第八条【用水总量和强度督查】用水总量和强度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分解及落实情况。
(二)非常规水源利用情况(是否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三)用水定额管理应用情况(包括在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规划和建设项目节水评价、计划用水管理中用水定额的应用情况)。
第九条【计划用水管理督查】计划用水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年度用水计划是否全部下达,计划下达是否规范(下达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水户,对比检查许可量和计划量情况(是否存在流于形式的情况)。
(三)未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用户,计划用水审批量和实际用水量的对比检查(水源、水量等)。
(四)公共管网内非居民用水户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情况(是否有制度规定,纳入比例)。
(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用水单位数量,及实际与下达年度用水计划的单位占比。
(六)用水单位超计划、超定额处罚(加价收费(税))情况。
第十条【节水管理督查】日常节水管理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节水监督检查情况(包括节水监督检查年度措施落实、年度节水重点任务自查和抽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等情况)。
(二)各地政府将节水情况纳入政绩考核;严重缺水地区将节水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市、县政绩考核。
(三)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涉及取水许可的节水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建设及用水情况。
(五)节水型文明单位创建、合同节水、计量改革管理实施等情况。
(六)对上级政府及部门历次监督检查发现主要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用水单位督查】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节约用水管理情况。
(二)计划用水执行情况。
(三)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和统计台账情况。
(四)节约用水组织机构建立情况。
(五)用水计量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情况。
(六)节水设施技术改造及“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第三章监督检查组织程序及方式
第十二条【督查组织】开展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前应建立监督检查组(简称督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督查组由节水监督检查职责的单位派出,执行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任务,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取证、分析判断,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派出单位要对监督检查成果负责,务求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督查报告】每次监督检查应形成工作报告。报告应客观反映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报经分管领导审查同意后,通过下发“一市一单”或“一事一单”等形式,向被检查单位或者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反馈意见,下发整改意见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第十四条【督查程序】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组按照“查、认、改、罚”的流程开展工作,主要工作流程如下:
(一)按照年度计划制定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二)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三)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及责任追究意见建议;
(四)下发整改通知,督促问题整改及整改核查;
(五)实施责任追究。
上述检查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执纪执法机关。
第十五条【督查方式】节约用水监督检查通过飞检、检查、调查、调研、考核评价等方式开展工作。
飞检,是水利监督检查主要方式,主要以“四不两直”方式开展工作,“四不两直”是指:检查前不发通知、不向被检查单位告知行动路线、不要求被检查单位陪同、不要求被检查单位汇报;直赴项目现场、直接接触一线工作人员。
检查,是针对某个单项或专题开展的监督检查,一般在检查前发通知,通知中明确检查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需要配合的工作要求等。
调查,是针对举报、某项专题或带有普遍性问题开展的专项活动,一般可结合飞检、检查、稽察、卫星遥感等方式方法或技术手段开展工作。调查要尽量减少对被调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但可要求被调查单位提供相关资料。
调研,是针对某项专题或系统性问题组织开展的专门活动,一般通过飞检、检查、稽察、调查发现问题,归纳提炼,确定题目,制定调研提纲及工作方案,组织开展调研。调研要对问题提出有针对性地解决方案。调研不对被调研单位提出批评或责任追究意见。
考核评价,是针对某个专项或综合性工作开展的年度或阶段性的考核工作,一般通过日常考核和终期考核相结合实施。日常考核可通过飞检、检查、稽察等方式进行,将检查结果作为终期考核依据;终期考核要汇总全过程、各方面成果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问题查实和整改】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政策法规、标准规范、工作程序、办法等查实问题,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提出整改措施。遇到紧急情况或发现重大问题时,督查组应及时向派出单位报告。
第十七条【社会监督】鼓励公众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参与节约用水监督,提供有关线索。
第四章问题整改与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问题认定】节约用水监督检查依据相关工作程序、规定、办法等认定问题,并及时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意见。被检查单位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督查组应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对复核意见仍有异议的,可逐级向督查组派出单位申诉。受理申诉的单位、部门应对申诉意见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第十九条【问题反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据相关规定,向下一级单位反馈整改意见、印发整改意见通知、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收到整改意见通知的部门,应及时将整改意见转送被检查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被检查单位。
第二十条【问题整改】被监督检查单位是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的责任主体,被检查单位的上级水行政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是督促问题整改的责任单位。
被检查单位接到意见反馈、整改通知后,要制定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组织问题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规定期限反馈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同时将上述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整改督促】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发现管理部门的问题,水利行业内的问题由相应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其他行业的问题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其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发现用水单位的问题,按照取水许可分级管理规定,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整改。对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跟踪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组织复查,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责任追究】根据查实问题的严重性、影响程度和数量等,按照水利部、省水利厅相关规定办法,进行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责任追究包括单位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按照管理权限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实施或责成、建议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实施。对问题较多、性质严重且整改不到位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可向同级人民政府通报,并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五章监督检查纪律与要求
第二十三条【督查纪律】监督检查人员应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办事;检查时应文明礼貌,语言和善,行为规范,尽量减少对被检查单位正常工作的影响,禁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与检查无关的不当要求。在调取、查看、记录或拷贝与检查项目有关的档案、资料时,要按保密法履行保密规定,确保被检查单位相关权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应注意保密。禁止篡改、隐匿检查发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回避制度】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应实行回避制度,工作人员曾在被检查单位工作,或与被检查项目相关负责人是同学、战友、近亲属关系或有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应该回避的事项,应主动向组织报告,申请回避。
第二十五条【督查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义务接受监督检查,有责任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文件、记录、账簿等相关资料,有维护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正当合法权益的权利,有对督查发现问题进行合理陈述申辩的权利,有将与事实不符的问题向其他监督机构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的权利,有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社会监督】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凡有检查问题定性不符合规定、督查人员违反工作纪律、检查工作有悖公允原则等情况,可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纪检监察部门举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名词术语】本办法所称其他用水大户,是指利用公共管网供水,年用水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和服务业等非居民用水户。节水型载体指各级有关管理部门公布的节水型公共机构、节水小区、节水企业、节水学校、节水灌区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分别以水利部、省水利厅及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文件为准。
第二十八条【参照执行】各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节约用水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
第二十九条【印发施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