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事项公示
填报单位:嘉峪关市水务局 时间:2024.11.21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 法 部 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水土保持情况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 第四十三条 | 《甘肃省水土保持条例》 | ||||
2 | 对水利工程质量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 ||||
3 | 对政府投资水利工程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政府投资条例》第七条 第二款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 |||||
4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5 | 对水利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七条 | |||||
6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二款 |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 ||
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 |||||
8 | 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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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情况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第六十五条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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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对审查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水工程的建设情况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 |||||
11 |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 | ||
12 | 对农田灌溉排水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农田水利条例》第二十六条 | |||||
13 | 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四条第一款 | ||||
14 | 对水利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五条 | |||||
15 |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 |||||
16 | 对水利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 第二十九条 | |||||
17 | 对大坝安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 |||||
18 | 对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 |||||
19 | 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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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对水工程安全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二条 | |||||
21 | 对水资源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条 | ||||
22 | 对节约用水情况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节约用水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 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第五十一条 | ||||
23 |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遵守、执行水法规情况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九条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二条 | ||||
24 | 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的检查 | 行 政 检 查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 《水政监察工作章程》第五条 | ||||
嘉峪关市水务局水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强制)
填报单位:嘉峪关市水务局 时间:2024.11.21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领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
1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设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 ||||
2 | 对责令限期缴纳水资源费,且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六十三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 ||
3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备案而未备案,且逾期不封井或者回填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 | |||||
4 | 对地下工程建设给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且逾期不采取措施消除不利影响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 |||||
5 | 对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且不具备封井或者回填能力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五十八条 | |||||
6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第六十条 | |||||
7 |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 ||||
8 | 对逾期不拆除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十五条 第一款 第四十五条 | ||||
9 | 对围湖造地、未经批准围垦河道或者在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范围内违反河口整治规划围海造地的,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第十五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五十六条 第六十三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第五十七条 | ||||
10 | 对逾期不拆除未经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 | |||||
11 | 对紧急防汛期逾期不清除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等行为的行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12 | 将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擅自填堵、缩减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堤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第三十四条 | |||||
13 | 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三十六条 | |||||
14 | 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造成严重水土流失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四十四条 | |||||
15 | 对逾期不清理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五条 | |||||
16 | 对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逾期仍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标准的等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条 | |||||
17 | 对逾期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第五十七条 | |||||
18 | 对堆放阻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蓄水、输水、排水的物体,擅自占用农业灌溉水源、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等行为,且逾期不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行为的行政强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农田水利条例》第四十三条 | |||||
19 | 对水库、水电站、拦河闸坝等工程的管理单位以及其他经营工程设施的经营者拒不服从统一调度和指挥,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第六十条 | |||||
20 | 对调处水事纠纷各方或者当事人采取临时处置措施的行政强制 | 行政强制 | 市级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五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九条 |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行政处罚) 编制单位:嘉峪关市水务局 2024年10月31日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部门 | 执法邻域 | 实施层级 | 执法依据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 政府规章 | 备注 | ||||||
1 | 对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八条 | |||
2 | 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六十三条《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3 | 对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按照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 ||||
4 | 对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5 | 对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取水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6 | 对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7 | 对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8 | 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不合格或者运行不正常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
9 | 对伪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许可证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10 | 对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计量设施,不按规定提供取水、退水计量资料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11 | 对地下工程建设对地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开挖达到一定深度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其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 |||||
12 | 对未按照规定封井或者回填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未建成、已完成勘探任务、依法应当停止取水的地下水取水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13 | 对侵占、毁坏或者擅自移动地下水监测设施设备及其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14 | 对以监测、勘探为目的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逾期不补办备案手续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地下水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15 | 对业主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单位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16 | 对建设项目的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一条 | 《甘肃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十三条 | ||||
17 | 对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 |||||
18 | 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六条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 ||
19 | 对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 |||
20 | 对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而影响防洪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 | |||||
21 | 对拒绝、阻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湿地的保护、修复、利用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条 | |||||
22 | 对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十七条、 | ||||
23 | 对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四条 | |||
24 | 对未经毗邻各方协商一致,在界河河道内修建取水、引水、排水、阻水、蓄水、排渣工程及河道整治工程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 |||||
25 | 对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八条 | |||||
26 | 未按照采砂许可证规定进行采砂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 | |||||
27 | 对在河道内擅自堆积砂石料或未及时清理、平整河道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 |||||
28 | 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 《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五十五条 | |||
29 | 对天然河道改为暗河(渠)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甘肃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十四条 | |||||
30 | 对已登记的大坝有关安全的数据和情况发生变更而未及时申报换证或在具体事项办理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第十一条 | |||||
31 | 对侵占、破坏水源和抗旱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一条 | |||||
32 | 对抢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抢抗旱物资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二条 | |||||
33 | 对阻碍、威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六十三条 | |||||
34 | 对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 | |||||
35 | 对在禁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条 | |||||
36 | 对采集发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挖树兜、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条 | |||||
37 | 对在林区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条 | |||||
38 | 对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 | |||||
39 | 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 | |||||
40 | 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条 | |||||
41 | 对逾期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 | |||||
42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或者将工程肢解发包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三条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三条 | ||
43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第七十三条 | ||||
44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45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在水利工程竣工验收后未移交建设项目档案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46 | 对水利领域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二条 | |||||
47 | 对在水利领域工程建设活动中索贿、受贿、行贿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水务局 | 水行政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八条 |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