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申请人赫荣X:
因你对嘉峪关市应急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不服,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已于2026年10月12日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政复〔2026〕74号),并于2026年10月12日通过EMS(单号为:1310871244179)向你寄送该决定书。EMS单上载明:收件人赫荣X,电话133XXXX5009,地址为北京市顺义区高丽营镇南郎中村光明大街12号,备注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政复〔2026〕74号),该EMS单于2026年10月16日被退回,原因为查无此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政复〔2026〕74号),决定内容为: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上述《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已送达。
特此公告
附:《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嘉政复〔2026〕74号)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2026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