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⑨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展示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色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嘉峪关市司法局设置“人民调解案例”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为切实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多元、高效、便捷的解纷需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对于涉及民生利益的纠纷,除依法不适宜调解的,都可以进行委派调解。对于物业管理、交通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医疗损害赔偿等类型化纠纷,要发挥委派调解的示范作用,促进批量、有效化解纠纷。嘉峪关市司法局和城区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实施新时期矛盾纠纷化解新路径新方法,共同建立委派调解机制,确保“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镇(街道),矛盾不上交”。
2019年10月16日,嘉峪关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接到市城区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反映辖区内某村村民邱某某与闫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案。
【调解过程】
接到委派通知后,镇调委会立即组织专人熟悉案卷,制定调解方案,上门当面了解纠纷产生的原因,走访纠纷双方邻居了解双方历史渊源,会同村组干部共同实施调解。
经了解,2018年1月12日,邱某某与闫某某签订《商铺转让合同》,邱某某将自己位于嘉峪关市阳光金水湾的上下层商铺以15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闫某某从事家庭经营,按照合同约定,邱某某交付商铺时闫某某支付转让费10万元,剩余5万元闫某某于2018年4月底支付,但闫某某按约支付10万元后,剩余5万元未按约定在2018年4月底支付,至今也未履行付款义务。邱某某多次向闫某某索要欠款未果,随即,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请民事诉讼。
镇调委会商议认为,由于本案涉及金额较大,且合同一方无理由违约,而另一方在多次索要未果的情况下容易出现情绪失控的风险,应采取疏导心理积怨,询问有无历史原因的方式制定调解方案。
调解员首先上门安抚邱某某情绪,耐心做其思想工作,避免发生过激行为。随后,调解员及时找闫某某了解未按时支付租赁尾款和原因,并走访双方邻里了解纠纷双方有无历史积怨。
后期了解,邱某某与闫某某双方承包地相邻,双方父亲在世时,多次因耕种问题产生纠纷,尤其是2014年至今邱某某在自家地里种植苗木,因枝叶遮阳对闫某某家农作物生长产生极大影响,导致连年减产,此事闫某某多次向邱某某反映,要求邱某某将紧邻自家一侧的枝叶进行修剪,并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但邱某某一直未予理睬解决。因此,闫某某预借此次租赁事宜,将邱某某家苗木枝叶遮阳影响自家农作物生长一事一并解决。
了解到原因后,调解员上门对邱某某进行劝解,让其解决自家苗木枝叶遮阳影响闫某某家农作物生长一事,经过反复劝导,邱某某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愿意立即改正并赔付由此对闫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调解结果】
2019年10月17日下午14时许,在调解员的耐心劝导下,双方最终达成一致。
1.邱某某务必于2019年10月30日前将紧邻闫某某家一侧的苗木枝叶进行修剪,修剪后树高不得超过1.5米,枝条不得超出自家地界,此后随着苗木的生长随时修剪,否则按照每年300元的标准向闫某某进行赔偿。
2.邱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闫某某赔偿2014年以来由于枝叶遮阳给闫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1800元。
3.闫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向邱某某支付剩余的5万元租赁尾款。
4.为防止闫某某再一次拖延还款时间,给邱某某吃一颗“定心丸”,镇调委会会同镇司法所积极联系市城区人民法院,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就尾款支付事宜进行司法确认。
经回访,纠纷双方纷纷伸出大拇指为不辞辛劳的人民调解员点赞称好,一起涉及农村群众的租赁合同纠纷至此成功得到化解。
【案例点评】
本案的难点在于矛盾之前还有矛盾,在调解中如果不多方走访深入了解,就事论事会导致调解出现僵局。所以调委会集中精力运用“组、村、镇”三级调解网络优势,充分发挥调解资源,调解窗口前移,深入田间地头、邻里家中调查取证,平息争执,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用柔情细语感化积怨。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了解到闫某某并不属于恶意拖欠租赁款,而是由于邱某某“侵权”在先,因此调解员利用邱某某的“无理”让其感到羞愧,为纠纷化解提供了缓冲带,最终成功化解。人民调解不是简单的和稀泥,而应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具体情况具体对待,并及时借助司法手段公平公正地解决矛盾纠纷。
农村矛盾纠纷的产生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在下一步工作中,应不断加强农村普法宣传,切实增强法律意识,着力在农村形成“懂法、守法、用法”的新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