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⑩

发布日期:2023-12-19 09:3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司法局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展示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色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嘉峪关市司法局设置“人民调解案例”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2021年7月11日,奚某的妻子带孩子到某小区北门看望朋友,孩子下车后路过小区门口的商铺,被商铺店主陈某拴在店门口的爱犬咬伤。被咬伤害后此案的当事人报警并立即带孩子到医院接种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接种疫苗花费医药费合计2658.5元。商铺店主通过微信向被咬孩子母亲转账给付2660元的医药费。之后奚某要求商铺店主赔偿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商铺店主认为被咬孩子父母没有尽好监护责任,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双方对赔偿费用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矛盾纠纷产生,要求雄关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收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首先对此案的基本经过进行询问,发现当事人对基本事实存在分歧。商铺店主陈某认为其爱犬平时在店门口拴着,从来没有发生过扑咬人的情况,且陈某认为自己的爱犬可能根本就没有咬到孩子的腿,腿上的伤是孩子躲闪时摔倒在地上所致,孩子的受伤应该由其监护负主要责任,认为孩子的监护人奚某小题大做,存在碰瓷的行为,能支付2660元已经是仁至义尽了。奚某认为陈某不光管不好自己的狗,事情发生后还在找各种借口推卸自己的责任。双方当事人各持一词,恶言相向,使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了明确事情的真实情况,使调解工作顺利进行,调解员决定到事发现场进行查看。通过对调取到案发时的视频记录进行查看,发现在案发当时,并没有发生孩子或第三人挑逗狗的行为,孩子是在商铺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遭到狗的扑咬。在证据面前商铺店主陈某无话可说。明确此案的基本事实后,调解员告知商铺店主陈某,孩子在商铺门前公共区域正常通行,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因此本案中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即商铺店主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现场向双方当事人解读《嘉峪关市养犬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至一千二百四十七条等相关内容,让双方当事人消除错误认识,为调解工作顺利进行奠定基础。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当事人进行换位思考。商铺店主意识到自己虽然给爱犬办了养犬证也定期给打疫苗,但在动物饲养过管理程中还是存在疏忽大意,造成的爱犬伤人事件,以后也不能随便将爱犬栓到店门口了。孩子父亲奚某也理解商铺店主陈某在主观上并不存在恶意行为,谁也不希望这种事情发生。最后,在调解员的不懈努力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双方达成和解,矛盾纠纷就此化解。

【调解结果】

双方达成以下协议:1.商铺店主陈某除先行支付医药费用2660元外,愿意当场支付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赔偿金共计2000元。2.双方就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争议。

【案例点评】

随着人们你物质生活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走进千家万户。随之,全国各地宠物伤人事件也时有发生。你眼中的萌宠有可能会变成伤人的恶犬,狗对人具有潜在的攻击可能物质性,这是不能从法律的角度进行否定的,也是养狗的主人所明白知晓的,作为饲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者必须尽到确保自己的狗不咬到人的防范责任,否则小则给自己带来财产损失大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群众利益无小事”,本案中调解员立足岗位职责,发挥职能作用,切实践行为民办实事活动。在调解过程中注重细节,引导当事人正视客观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现场为当事人普及法律知识,使当事人解除心中的疑虑,承担相应的责任,成功化解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