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⑦

发布日期:2023-12-16 09:2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司法局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展示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色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嘉峪关市司法局设置“人民调解案例”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当事人李某某(男,62岁),系嘉峪关市某厂退休工人,王某某(女,68岁),是一名家庭主妇。2017年11月27日,王某某来到嘉峪关市兰新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反映,一楼的李某某把她家地下室的窗户用砖块给堵上了,严重影响了自己的正常生活,屡次交涉无果,现在都发展到一见就吵的地步,请求调委会进行调解。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认为自己只是把自家阳台下面的那个窗户给堵上了,以防止地下室难闻的气味散到自己家里以及老鼠跑到自己家里,并没有影响别人的正常生活。

【调解过程】

调解员赶往现场查看发现,一楼阳台下面的窗户被砖封得严严实实,而被封的窗户正好就是王某某家地下室的窗户,王某某认为李某某这样做完全把自己地下室的光挡住了,地下室里本来就潮湿,而且不开窗子透气的话,地下室的味道比较难闻,再加止自己家里房子较小,一些不常用的东西就放在下室,自己腿脚也不方便,现在窗户完全封住后确实对自己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了解核实完情况后,调解员找到了李某某,李某某认为自己只是把自家阳光下面的窗洞堵住了,避免地下室的老鼠跑到家里以及难闻的气味散到自己家里,又不是故意要堵四楼住户王某某的地下室窗户,不让她采光,对她的生活又不会产生什么不好的影响。

调解员又耐心地劝说李某某,现在不是害怕老鼠跑进家里和难闻气味散到家里的问题,而是严重影响了邻居的的生活,四楼住户王某某本来年纪也大了,腿脚不是特别灵便,现在你把她家地下室的窗户堵上了,她到地下室取放东西都不是很方便,而且地下室的霉味也散不掉,气味非常难闻,弄得王某某都不敢再去地下室了,再说也不美观。调解员继续劝道,现在是你一家这样做了,如果其他住户看到了,都把阳台窗户下面地下室的窗户用砖堵上,居民的正常生活就被打乱了,严重影响了其它居民地下室的采光。调解员还联系小区物业和业委会主要成员,共同劝导李某某,给李某某阐明相应的法律后果,王某某通过购买享有其地下室的产权,就属于是她的,按照《物权法》规定,业主就享有地下室的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另外《民法通则》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你这样做既违反了法律规定,又影响了小区的美观。见李某某的思想有所动摇,调解员乘胜追击,从情理上开导:如果是别人将你家地下室的窗户堵上,你肯定也不会愿意,小区里的住户要是都这样做,本来环境优美的小区就会变得不美观、不协调,你还是尽快表个态,协商出个解决问题的办法。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耐心的劝说,李某某的思想认识有了很大的转变,他表示既然产生了这样不好的后果,他会尽快将堵窗户的砖块拆掉,不影响他人正常的使用,也不影响小区的美观。对此,王某某表示同意,这起因地下室采光引起的邻里纠纷圆满解决,王某某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

经调解员电话回访,李某某已经将堵地下室窗口的砖块拆除了,恢复了原状,并与王某某恢复了往日和睦的邻里关系,王某某对调解员表示感谢。

【案例点评】

这样的纠纷通常都会出现在老年人居多的小区,很多人认为我只是把我阳台下面的窗口堵上了,跟别人没有什么关系。根据各小区建设实际,参照《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判断,地下室产权可以通过购买获得。那么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就享有地下室的所有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还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私自就将他人地下室窗口堵住的行为,不仅不合法,还容易产生邻里纠纷,影响小区的美观。对此次纠纷,调解员通过摆事实、讲道理等方式及时予以化解,让邻里之间握手言和,对小区的平安和谐消除了不稳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