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③

发布日期:2023-12-12 09: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司法局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展示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色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嘉峪关市司法局设置“人民调解案例”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申请人张某某是某工程建筑公司的劳务工。2020年3月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申请人从事普工工作,工资为160元/日。但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对该工伤认定书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在支付了申请人张某某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后对其他损害不赔付。申请人张某某在伤情稳定后与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多次协商无果。2021年6月,张某某到南湖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殷菊萍调解工作室申请调解处理。

【调解过程】

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热情接待了双方当事人,在双方写出书面申请同意调解后受理了此案。调解员首先倾听了申请人张某某受伤的过程及治疗期间的费用。申请人张某某诉说自己于2020年3月经人介绍到某工地上干活,后得知工作的工地系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承建的,当时约定日工资160元,工种为普工,未签订劳动合同。2020年6月23日10点左右,张某某在工地搬运道牙石过程中,左手被道牙石砸伤,工地负责人将张某某送到附近某医院救治,但没有住院,一直在门诊治疗。张某某所受伤害经医院诊断为:左食指远节指骨骨折、左食指皮肤挫裂伤。张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被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其为因工负伤,嘉峪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法鉴定其符合伤残十级标准。张某某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以下各项损失:1、营养费1800元(每天20元,计算90天);2、护理费9000元(每天150元,计算60天);3、停工留薪期工资28800元(月工资4800元,计算6个月);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十级伤残计算7个月,月工资4800元);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3600元(十级伤残计算7个月,月工资4800元);6、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600元(十级伤残计算7个月,月工资4800元);7、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7200元;8、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交自2020年3月其至今的各项社会保险。前述各项合计147600元。

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对张某某受伤事实认可,但对其工伤认定书及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持有异议,认为本公司未与张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故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负担张某某的治疗费用,其他费用无需支付。                                                            

调解员通过与当事人双方交谈,发现双方发生矛盾的主要焦点是:一、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二、在申请人未住院期间是否支付护理费,营养费及其他费用。

针对双方的矛盾焦点,调解员现场查看了申请人张某某提供的《嘉峪关市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嘉峪关市职工因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门诊病历、考勤表等证据。在双方都认可以上证据真实有效的情况下进行调解。根据此纠纷涉及多项法律法规,调解员现场向被申请人进行普法教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讲解。调解员向某建筑公司解释了虽然张某某与建筑公司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以下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张某某虽然与建筑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但符合以上法律要件,故张某某与建筑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毫无疑问,该建筑公司不给张某某发放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行为不合法。通过调解员不断的向被申请人解读相关法条,该建筑公司负责人也认可了张某某是本公司的职工,承认其与本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答应可以补发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但又对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的工伤级别和嘉峪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伤残十级标准表示异议。    

调解员耐心的对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负责人解释到:“如果当时公司对《嘉峪关市职工认定工伤决定书》存在异议,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或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同理,如果公司在接到《嘉峪关市职工因工伤残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也可向甘肃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但是现在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故建筑公司提出的异议无效,应当按照工伤认定的相应标准支付张某某的相关费用。”此时,该建筑公司的负责人已经无力反驳了,但是认为张某某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认为张某某并未住院,建筑公司不能承担因护理产生的护理费及营养费,还有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其他社会保险费让公司承担也是不合适的。 

之后,调解员通过“背对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希望该建筑公司能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赔付申请人的各项费用。另一方面也向张某某做思想工作,告知其建筑公司不愿承担的护理费、营养费、2020年3月至今的社会保险费等,因无相关证据证明希望张某某能作出适当的让步。该案件经过调解员多次进行“法理+情理”“面对面+背靠背”相结合的调解方式,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共识。

【调解结果】

双方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如下:

1.解除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

2.被申请人某建筑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94464元。

【案例点评】

类似本案不合法的情形在实践中也常有发生,原因在于一些企业对不签订劳动合同即不具有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享受工伤待遇与发放工资的认知不够。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时间、场所、工作进度,休息时间等均由用人单位规定,双方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且存在薪资关系,定期领取劳动报酬,遵守企业方的劳动纪律,应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也明文规定: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停工留薪期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起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另外,职工因工致残已被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可以根据不同级别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共同赔偿;若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由单位承担所有赔偿。

总之,没签订劳动合同,只需要证明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治疗结束后再申请伤残鉴定,然后根据认定的伤残程度确定工伤赔偿的具体数额。比如张某没有与所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可依法向用工单位请求工伤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