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④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展示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色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嘉峪关市司法局设置“人民调解案例”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柳某某于2019年12月与李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李某某位于大众街的房屋。双方约定房屋租金450元每月、暖气费450元每年。截止2020年12月,柳某某拖欠李某某暖气费、房租共计900元,随即李某某与柳某某终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柳某某赶出房屋。此后,李某某多次向柳某某催要拖欠房租及暖气费,柳某某不予理睬。万般无奈之下李某某向钢城街道新华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下简称“调委会”),希望能帮助解决两人之间的纠纷。
【调解过程】
调委会调解员在收到李某某的调解申请后,首先联系了柳某某,将李某某打算调解解决双方纠纷的情况告知了柳某某,柳某某则表示不愿接受调解,准备和李某某对簿公堂。于是,调解员将诉讼途径和人民调解途径的差别向柳某某做了比较,强调了人民调解所具有的便捷、免费的特点,向其指出房屋租赁纠纷久拖不决的经济成本非常高,引导他接受调解。经人民调解员劝说,柳某某最后表示愿意调解。
随后调解员对柳某某进行了情况了解。柳某某称,其系本市务工人员,2019年12起开始承租李某某位于大众小区的房屋,双方约定房屋租金450元每月、暖气费450元每年,并于当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020年10月,李某某提出根据房屋租赁合同上写的,让他缴纳当年的暖气费并交清2020年四季度房租,方能继续租住,否则就终止房屋租赁合同。他则认为自己目前并未使用暖气,现在就交费不合理,就一直未交房租及暖气费。2020年10月李某某以他未交房租及暖气费为由,终止了房屋租赁合同,同时将他赶出了房屋。柳某某对拖欠一个月的房租的事实表示认可,但对拖欠暖气费的事实不予认可,认为未到供暖时间,自己未使用暖气,李某某提前收取暖气费不合理。
李某某则称:2019年12月他与柳某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上面就已经写清:“房租450元每月,暖气费450元每年,房租每季度交一次,暖气费于每年9月30日之前交清。”现在柳某某不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房租和暖气费,是柳某某违约了,期间他多次找柳某某要钱,他也一直不给,所以就将他赶出了房屋。
调解员了解事情的原委后,找到了问题的焦点,随即对双方开展调解。调解员指出,双方于房屋租赁时已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且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已当场签字确认并捺印,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真实有效,因此双方也应当严格按照合同内容履行。按照我市先收费后供暖的政策,李某某与柳某某签订的合同中约定的9月30日交纳暖气费合情合理。因柳某某未能按时交纳房租及暖气费,给李某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调解员建议柳某某将9月拖欠房租交清,并对李某某进行适当补偿。
经过调解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柳某某表示同意支付李某某9月份房租450元,并就因自己违约给予李某某造成的损失补偿李某某300元。
【调解结果】
经过调解员的劝说疏导,最终柳某某与李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1.柳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拖欠房屋租金450元,并向李某某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300元。
2.双方达成协议后,柳某某当场向李某某支付了750元,至此,这起房屋租赁纠纷圆满化解。
【案例点评】
纠纷调解之初,往往矛盾尖锐,当事人情绪激动,人民调解员首先要通过单独地沟通、认真地倾听、耐心地劝导缓解当事人情绪,同时在倾听和谈话中梳理还原纠纷实情,梳理归纳矛盾焦点,分析整理工作思路。之后,在与双方当事人沟通过程中,寻找双方意见的共通之处,寻找突破口,提出双方均易于接受的调解建议。再通过说服劝解,促使双方相互退让谅解,从而使当事人就纠纷解决达成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