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民调解典型案例展播⑤
今年是毛泽东同志批示学习推广“枫桥经验”60周年暨习近平总书记指示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20周年。为展示我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特色做法和取得的成效,嘉峪关市司法局设置“人民调解案例”专栏,供学习借鉴。
【案情简介】
1994年11月某日,甘肃省嘉峪关市某镇村民张某(男)与张掖市高台县人王某(女)结婚。1995年5月,王某将户籍由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迁入嘉峪关市某镇某村,成为某村正式村民。1996年2月,两人生育一子。1999年6月,因家庭琐事导致感情破裂,张某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协议约定,位于嘉峪关市某镇某村张某和王某共同居住的宅基地上的2间房屋(南侧房屋一间,厨房一间)归女方王某,其余归张某所有;同时从张某承包地中划出两亩耕地由女方耕种;双方婚后育有一子张某某由女方王某抚养,每月由张某向王某支付固定数额抚养费。二人离婚后,女方王某只身前往新疆务工,并多次变更户口所在地(2002年由嘉峪关市某镇迁往酒泉市肃州区某镇,2015年迁回嘉峪关市某街区,2018年由嘉峪关市迁往新疆)。在此期间,原划归王某的房屋和耕地实际由张某耕种和使用,孩子由张某抚养。
2006年,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与张某婚生子的抚养权。经法院调解,双方婚生子张某某由父亲张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负担一定数额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此后,王某一直在新疆务工,张某独自带着孩子在某镇某村务农。期间,王某未按协议承担孩子抚养费,双方均未再婚且未有来往。
2018年农村土地确权完成,由于王某已将户口迁出,不具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因而在耕地确权时,张某将原属于自己和王某的11.18亩耕地全部确权在两人儿子张某某的名下;2020年农村房屋确权时,再次将原本分割给王某的两间住房同时确权在张某名下。
2022年3月,王某从新疆返回,要求张某归还法院判决给自己的耕地和房屋,遭到张某和其子拒绝。王某通过市信访局、郊区办申诉,希望能协调解决房屋和土地归属问题。
【调解过程】
接到王某申请后,信访局、郊区办按照矛盾纠纷属地化管理要求,指派某镇负责调解该纠纷。按照信访局、郊区办转办要求,由镇综治中心牵头、联合镇司法所、派出所、某村调委会成立调解小组,共同参与该起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调解小组成立后,先期与王某见面,详细了解王某的诉求。根据王某陈述,自从与张某离婚后,其一直在新疆务工,没有在嘉峪关生活,因此并未取得1999年判决书中分割给她的耕地和房屋的实际使用权。现在自己年龄大了,想回来生活,又没有稳定的生活来源和居所,故而想要回当初分割给她的房屋和耕地,或者由张某给予等值的现金补偿。在查看由王某出示的判决书后,工作人员确认了房屋和耕地分割的真实合法性。随后,调解小组前往张某家中与张某进行沟通,劝说其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将原分割给王某的耕地和房屋归还王某。张某表示,因王某1999年将户口迁出,已经不具备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耕地使用权的资格,所以在二轮土地确权时,原定分割给王某的耕地包括自己名下的耕地已经全部确权在儿子张某某名下,自己对耕地没有处置权。如果王某坚持索要,必须先争得儿子张某某的同意。但是关于房屋问题,张某表示无法与王某继续生活在一个院内,不同意王某搬回来居住,并且对于王某提出的现金补偿予以拒绝。
在与张某和王某两人初步协商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后,调解小组联系到婚生子张某某进行协商。经过沟通,张某某同意给其母划出2亩耕地予以耕种,但对房屋问题保持与其父张某一样的意见。
鉴于王某跟张某及其子张某某意见不合,调解小组反复与双方进行沟通,对可以达成统一意向的问题先行进行处置,并遵循双方意见拟定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1.从两人之子张某某名下划分出2亩耕地(编号:00541)由王某临时经营,若王某无能力经营或其他原因导致耕地撂荒,张某某有权自耕地撂荒之日起收回耕地经营权。
2.原判决给王某的两间房屋,因张某不同意王某居住,由王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或按照法律监督程序申请再审。
【案例点评】
该案件属于因离婚后财产未按协议约定进行分割引发的一般性民间矛盾纠纷,在日常较为常见。但由于本案双方争议内容年代跨度长,不仅仅涉及夫妻双方及子女之间家庭关系、情感变化等因素,又因当事人农村户籍变更、耕地、宅基地所有权转换等问题,增加了调解难度。在处理此类矛盾纠纷时,首先要要充分做好事前了解工作,详细摸清矛盾双方的争议重点,查阅相关证据材料,有针对性地制定工作方案。其次,必须在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政策的前提下,妥善处置好私人财产的分割,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