峪泉镇司法所成功化解一起游玩消费中动物伤人赔偿纠纷
动物伤人赔偿纠纷
张某是市区居民,某休息日带未成年女儿来峪泉镇某滑雪场游玩,游玩过程中张某儿女在滑雪场内被一只猫抓伤,张某与滑雪场老板倪某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张某遂来到峪泉镇司法所寻求帮助。

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走访后了解到,张某带女儿到滑雪场游玩,期间被一只猫抓伤,花费医药费2389元,张某找倪某要求赔偿,认为自己在滑雪场消费,女儿被滑雪场内的猫抓伤,倪某应当赔偿全部医疗费用。倪某认为,猫不是滑雪场养的猫,是别的游客带的还是野猫不清楚,另外当时小女孩在吃烤肠,有没有挑逗猫或者是烤肠引起猫的异动也不清楚,张某作为监护人自己没有尽到监护义务。故倪某有较大异议,双方无法协商。
司法所工作人员经过研判后,与当事者双方分别进行沟通,耐心和倪某交流,向倪某说明了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消费场所有保障客人人身安全的义务,应当承担责任,并劝解倪某作为游乐场所经营者,应该主动树立好的口碑和信用,重视舆论和宣传的正面效果,有利于自己的经营。在和张某沟通过程中,说明了倪某不愿承担全部费用的原因和理由,从倪某的角度也有他的道理。随后又给双方讲解了诉讼的金钱和时间成本,希望双方本着尽快解决矛盾纠纷的目的,能够理解并互谅互让,最终张某同意了倪某的补偿意见,倪某补偿张某医疗费用1200元并当场支付,双方就此事不再纠缠,至此一起消费中动物损害赔偿纠纷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