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第一季度消费投诉典型案例
案例1
房屋装修商家未按合同履行约定条款
分局调解承诺履约并赔偿超期违约金
【案情简介】
2021年2 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他于2020年10月20日与嘉峪关某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装修总价为15万元,可到投诉时已支付17万元,远远超出合同约定,并且商家拖延装修进度至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现消费者认为商家严重违约,要求其尽快完工并按合同约定给予违约赔偿。
【处理过程及结果】
镜铁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经详细调查后,组织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进行现场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经营者承诺尽快完工,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超期违约金2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
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由于商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2
超市购买品牌饮料遭遇乱收费
分局调解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3日,消费者藤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他于当天在嘉峪关市某超市购物,结账时发现某品牌的杏仁露在货架上标价为1盒8.9元,净含量:1L,实际付款时商家却收取了12元。消费者认为商家存在乱收费现象,现要求商家给予合理解释,退还多收取的费用,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给予相应赔偿,商家不予。
【处理过程及结果】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长城分局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即刻赶往商家,进行详细调查了解,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最终商家为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予以赔偿共计50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由于商家销售的商品标价与实际收费不相符,存在欺诈行为,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案例3
网购到生产厂家已召回药品
经调解商家全额退款并赔偿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1日,消费者王先生拨打12315电话投诉称:他于2月18日在某网购平台的嘉峪关某医药公司网店购买了一盒某制药厂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后来在新闻上看到该制药厂生产的复方金银花颗粒早在2021年2月5日已经要求全面召回,消费者购买的药正是这个厂生产的,该医药公司网店在药品生产厂家全面召回通知下发后仍然通过网络销售发货,违反了某省药管局发布的《关于责令某某制药有限责任公司召回复方金银花颗粒等事宜的通知》,通知中要求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召回管理办法》责令这家生产企业暂停该颗粒的销售并全面召回。消费者要求依据《药品管理法》退货退款并赔偿1000元。
【处理过程及结果】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科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即刻赶往商家,对此事进行详细调查了解,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现场调解,最终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为消费者全额退款并赔偿1000元,对此调解结果消费者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因药品质量问题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药品生产企业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药品经营企业请求赔偿损失。接到受害人赔偿请求的,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追偿。生产假药劣药或者明知是假药劣药仍然销售使用的,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除请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请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经营者未停止销售厂家已通知停止销售和召回的药品,故应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