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公告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甘)执法证字第B020028001号 嘉市监罚字〔2025〕综68号
名称: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2XUH60C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住所:嘉峪关市***
法定代表人:胡**
身份证号码:622225********1810
2025年11月4日,嘉峪关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收到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嘉城检建[2025]*号),根据《检察建议书》中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甘0271刑初***号)判定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向我局提出司法建议“对有违法行为、符合吊销条件的公司进行排查梳理,并依法予以整治”。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分管领导批准立案。
2025年11月5日,为证实当事人违法事实,我局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嘉峪关市***,但实际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相关人员电话均无法联系。
根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甘0271刑初***号)审理结果表明,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2019年3月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山西****能源有限公司和大同市**煤炭洗选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87份,发票总金额18619051.61元,税额2494648.39元,后全部用于抵扣税款,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当事人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存在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上述事实有检察建议书、刑事判决书等相关书证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嘉检建[2025]*号)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2.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系统打印《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1份,证明违法主体注册登记情况;
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2甘0271刑初***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犯罪事实,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4、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拍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登记地址现场核查情况。
2025年11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嘉市监罚告字〔2025〕综68号《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嘉市监罚听告字〔2025〕综68号《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没有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嘉峪关市宗志商贸有限公司利用公司名义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严重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刑事犯罪,应予严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