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 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线索的公告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峪关市公安局
关于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
假冒伪劣食品问题线索的公告
为纵深推进关于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肉制品及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制售假劣肉制品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线索,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范围
(一)制售假劣肉制品方面
1.未按规定索取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和进口肉类产品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非法买卖、伪造检疫合格证明等违法犯罪线索;
2.生产经营者在加工、销售、运输、贮存中使用来历不明或未经检验检疫及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水产品及肉制品违法犯罪线索;
3.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和添加非食用物质,注水、注药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犯罪线索;
4.生产经营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违规使用鸡、鸭等其他肉类冒充(掺入)牛羊驴肉及其制品,以低价肉制品冒充高价肉制品等违法犯罪线索;
5.未经许可或备案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的黑窝点、黑作坊,以及销售来源不明的熟食、卤味等肉制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6.走私冷冻肉类产品、“黑冷库”等违法犯罪线索;
7.肉制品其他违法犯罪线索。
(二)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方面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资质,擅自从事食品生产、销售、餐饮服务等违法犯罪线索;
2.生产经营无保质期限(超过保质期限)、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的食品,仿冒知名品牌食品的名称、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的违法犯罪线索;
3.生产经营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或擅自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违法犯罪线索;
4.用低质量、劣质原料生产食品,或在食品中掺杂、掺假,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5.在食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或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料生产加工食品的“黑窝点”“黑作坊”等违法犯罪线索;
6.无法提供食品合法进货凭证、检验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销售来源渠道不明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7.对食品的性能、功效、成分等进行虚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的违法犯罪线索;
8.其他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犯罪线索。
二、征集时间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三、征集方式
1.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邮编:735100)以信函方式举报;也可在工作日前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进行现场举报;也可拨打电话“12315”举报或发送至电子邮箱:2143056479@qq.com举报。
2.市公安局。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邮寄至嘉峪关市机场路214号嘉峪关市公安局嘉东综合办公区(环保犯罪侦查分局)
(邮编:735100)以信函方式举报;也可在工作日前往市公安局 (环保犯罪侦查分局)进行现场举报;也可拨打电话0937-5820201或发送至电子邮箱:164537404@qq.com举报。
四、其他事项
(一)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尽可能提供详细的违法线索,包括但不限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单位或个人、具体违法事实、相关证据材料(如照片、视频、票据等)。鼓励举报人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以便查清违法事实。
(二)如实反映情况。举报人对检举、揭发、提供线索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对恶意举报、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三)严格依法处置。对征集到的问题线索,我们将认真核实、依法查办,并对举报信息严格保密,确保举报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举报线索一经查证属实且结案后,将按照《甘肃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嘉峪关市公安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