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送达公告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嘉)市监罚告字〔2024〕综34号
甘肃鹏胜弘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本局调查确认,根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甘0271刑初28号和《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甘02刑终22号的审理结果表明,甘肃鹏胜弘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的刑事处罚。
2024年10月25日,经查阅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涉案相关合同,我局发现周吉东在利用合同诈骗过程中,均以甘肃鹏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8日变更为甘肃鹏胜弘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签订。
2024年10月28日,我局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嘉峪关市润泽园23号楼2单元101室,但实际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联 系 人: 徐晓春、韩吉哲 联系电话:0937- 6208028
联系地址: 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嘉)市监听告字〔2024〕综34号
甘肃鹏胜弘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经本局调查确认,根据《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甘0271刑初28号和《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24)甘02刑终22号的审理结果表明,甘肃鹏胜弘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吉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责令退赔的刑事处罚。
2024年10月25日,经查阅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涉案相关合同,我局发现周吉东在利用合同诈骗过程中,均以甘肃鹏胜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3月8日变更为甘肃鹏胜弘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义进行签订。
2024年10月28日,我局进一步调查:当事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为嘉峪关市润泽园23号楼2单元101室,但实际未在其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且无法联系。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构成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的规定,拟给予你公司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六十三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甘肃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对上述决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注:听证,仅适用于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或者营业执照;对公民处以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对公民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没收非法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案件。)
联系人: 徐晓春 韩吉哲 联系电话: 0937-6208028
联系地址: 甘肃省嘉峪关市新华南路1429号
嘉峪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