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6-21 11: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人社局

 

嘉人社发〔2016138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6年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通知

 

市属各参保单位、在嘉各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统计局《关于公布2015年度甘肃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192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市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5年底核定2016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时,由于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尚未公布,仍参照2014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8470元,月平均工资4039元(60%的部分为2424元,300%的部分为12117元)进行核定。现在公布的2015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货币工资为54454元,月平均工资4538元(60%的部分为2723元,300%的部分为13614元)。

二、各单位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尽快对年初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基数核定部门审核,具体调整办法为:

(一)已核定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中,月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723元的,统一将缴费工资基数调整为2723/月。

(二)已核定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中,月缴费工资基数高于2723元而低于12117元的,仍执行年初核定的缴费工资基数。

(三)已核定缴费基数的参保人员中,月缴费工资基数执行12117元的,需要根据其2015年实际月平均工资重新计算,实际月平均工资高于12117元而低于13614元的,以其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调整后的月缴费基数,实际月平均工资等于或高于13614元的,以13614元作为调整后的个人月缴费基数,超出部分做封取处理,封取部分不再算入单位缴费基数内。

(四)对于年初未核定缴费工资基数的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时,要先提供相应的工资发放资料和单位年度财务报表、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年报表等资料核定缴费基数。

三、各参保单位从71日起按新的缴费工资基数计算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同时向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核定机构和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基数调整后的人员花名册,并按新旧基数的差额计算补缴16月少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四、市养老保险中心、医疗保险中心在受理审核社会保险缴费业务时要认真进行筛选核对,督促参保单位及时调整缴费基数并补缴保险费差额,确保社会保险费应收尽收。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620

                                                     

  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66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