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管理办法(暂行)
为充分开发利用境外优质教育培训资源,促进与境外培训机构的合作共赢,推动出国(境)培训(以下简称“出国培训”)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办法中境外培训机构是指承办中国有关单位境外培训项目的境外各类机构或组织(包括外国政府机构、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知名大学、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专指与国家外国专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外专局)建立培训合作伙伴关系并签订《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附件一)的境外培训机构。
国家外国专家局出国培训管理司(以下简称国家外专局培训司)具体负责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的开辟、联系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合作原则
(一)质量导向。坚持质量第一,着力提高出国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不断深化合作内容,提升合作层次,提高出国培训质量和效益。
(二)平等互利。建立平等互利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双方共同努力,促进学习借鉴、经验共享,积极推动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实现合作共赢。
(三)诚实守信。合作双方须严格遵守中国和相关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政府关于出国培训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规范市场行为。
(四)优胜劣汰。坚持高端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方向,积极开发利用境外知名大学、企业、专业机构等优质教育培训资源。完善合作机构退出机制,逐步构建“特长明确、优势互补、布局合理、竞争有序”的境外培训合作机构资源体系。
第三章 合作内容及责任
根据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国家外专局培训司与境外培训机构达成合作意向后,双方签订《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有关各方责任和义务如下:
(一)国家外专局培训司
1.机构开辟:重点发展有信誉、有能力、有经验、专业对口、对中国友好、管理规范的高层次境外培训合作机构。
2.搭建平台:每年年初公布年度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名单(并将实时更新),供各省区市外专局、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及培训项目组团单位从中优先选用,并将通过举办培训项目对接洽谈会等形式,搭建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与国内项目单位供需交流合作平台。
3.监督管理:加强培训团组境外活动管理;建立培训团组与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双向评估制度;对培训团组或学员、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投诉或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由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境外培训合作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培训项目组团单位
1.项目报批和培训机构选择:负责提出年度培训项目计划,选择境外培训机构,并按规定报批。选择名单以外的与培训主题专业对口的境外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知名大学、企业、专业培训机构等,需另行提供相关背景材料;确定参训人员和团长,进行预培训并协助办理项目审批、护照签证、医疗保险等相关手续;对培训团组在境外期间活动进行跟踪管理。
2.项目签约:与境外培训机构协商制定培训日程,提出对培训课程和师资、对口交流访问、专业翻译等方面的具体要求;与境外培训机构签订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等事宜,具体内容参见《境外培训项目合作协议》样本(附件二)。
3.机构变更:不得随意变更项目计划中已批准或已签订协议的境外培训机构,确有必要须事先报国家外专局培训司批准。
(三)境外培训合作机构
1.能力建设:突出培训特长, 提供优质培训资源;承接的出国培训项目应与所在国家(地区)优势领域相符、与培训特长相符。
2.项目实施:负责培训课程设计和联系落实行程安排、发邀请信等前期准备工作;按照国家外专局培训司批准的日程安排授课、对口访问等公务活动,配备高水平的专业翻译,做好生活接待服务;协助加强培训团组境外活动管理,按时填报培训日志,制订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及时报告组团单位及国家外专局培训司。
3.相关义务: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应主动接受中国驻所在国使领馆、国家外专局培训司及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中方根据工作需要对选定的培训团组进行境外活动确认、跟团培训和抽查;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对团组培训情况、学员个人信息或其他敏感信息有保密义务,应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防止信息泄露、滥用;不得擅自使用“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境外培训机构”等类似名称、标识用于各种宣传目的。
第四章 合作机构条件
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按所在国(地区)法律依法组建,正式注册并具有法人地位;对中国友好,不附加任何政治条件;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与良好的资信。
(二)专业特色突出,有高水平的授课人员、培训教材及专业翻译人员;在所在国(地区)有较强的协办单位网络,能根据培训项目要求,安排赴对口的机构、企业及组织等进行交流访问。
(三)有接待中国培训团组的服务能力,能根据与组团单位签订的协议提供较好的住宿、伙食、交通等方面的设施与便利。
(四)收费合理,各项收费符合有关规定。不搞有损培训质量的恶性价格竞争。
第五章 合作机构评估及签约
境外培训合作机构评估及签约程序:
(一)有合作意向的境外培训机构填写《境外培训机构信息表》(附件三),将信息表及有关材料报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所在国没有驻外机构的,直接报国家外专局培训司),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二)收到境外培训机构提交的《境外培训机构信息表》及有关材料后,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进行实地考察与资信调查,出具推荐意见函(所在国没有驻外代表处的,通过其他渠道调查了解)。
(三)征求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的意见,由使领馆出具推荐意见函。
(四)国家外专局每年年底组织评估,确定新的境外培训合作机构。由国家外专局培训司与境外培训机构签署《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有效期为五年。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可续签协议。
(五)签约或续签协议前,双方一般应安排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访问对方单位或实现互访,明确中国政府关于出国培训有关政策规定、重点合作领域、合作机构培训特长等。
(六)解除合作关系的境外机构再次提出合作意向时,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
(七)合作机构重要信息变更需提供机构法人或负责人确认函件,并提交《境外培训合作机构信息变更申请表》(附件四),必要时需请驻外使领馆或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出具证明函件。
第六章 质量评估及年度报告
建立培训团组与境外培训机构双向评估制度。每个培训团组完成任务回国后,除按要求提交团组培训总结和按规定核销相关费用外,要对培训课程设置、师资水平、专业翻译、对口交流访问、达到预期培训目的程度等方面进行评价;境外培训机构对团组学习态度、培训和业务交流表现、执行批准日程等方面进行评价。
每年年底前,境外培训合作机构应向国家外专局培训司提交年度培训合作总结报告并抄送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内容包括承办中国培训团组总体规模,课堂授课、对口交流访问或业务实践、生活接待服务、培训设施和能力建设等有关情况,围绕培训特长所安排重点团组培训案例,在联系协调、邀请、培训日程安排、安全、违规违纪等方面发生的问题以及对培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国家外专局培训司将根据培训团组的评价和合作机构提交的年度培训合作总结报告,结合驻外使领馆、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各省区市外国专家局和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反馈的意见、在项目审批及执行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等方面情况,对境外培训合作机构进行综合评估。
第七章 合作的中止或解除
(一)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在《境外培训合作框架协议》到期前,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中止或解除合作关系,需提前二个月通知另一方。
(二)境外培训合作机构连续两年不提交年度培训合作总结报告,将暂停合作协议的执行;连续三年不提交的,将按自动退出处理,解除合作关系。对综合评估结果较差的机构,国家外专局培训司将通知对方暂停合作协议的执行或解除合作关系。
(三)经调查核实,境外培训机构在承办培训中出现以下问题的,将视其问题的性质与情节严重程度等,对境外培训合作机构进行暂停承办培训项目、暂停合作协议的执行、解除合作关系等处理;对非签约境外培训机构,将列入境外培训禁入机构名单并通报处理,限制或禁止其接待出国(境)培训团组。相关处理结果将在国家外国专家局政府网站上公布,如有异议,须在30天内向国家外专局培训司提出书面申诉。
1.境外培训机构提供虚假邀请函、虚假培训日程及经费预算、发票等的;
2.采取恶性低价竞争、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或以降低培训质量等方式招揽出国(境)培训团组的;假冒其它培训机构名义或同意其它机构以其名义承办培训的;转手其他机构、中介或旅行社接待培训团组的;
3.擅自更改已批准的培训日程,实际执行培训日程与报批日程严重不符的;组织或有工作人员协助出国(境)培训团组或个人到未经批准进行培训活动的国家(地区)或城市、到境外色情或赌博场所、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4.未能配合完成培训日志填报等境外监管工作的;
5.境外期间因境外培训机构管理不善等原因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交通事故或财产损失的;
6.培训团组强烈反映,培训质量、服务质量出现问题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7.发生其他影响培训质量及培训声誉的不良行为。
第八章 附则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4号)、《国(境)外培训渠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外专发〔1999〕88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办法由国家外专局培训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