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6-05-25 10:5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甘肃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联合印发《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甘人社通〔2026〕139号)。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加强工伤预防费使用预算管理,提高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质效,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省人社厅会同相关厅局出台了《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及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该办法。

三、修订调整情况

与原办法相比,本次起草重点作了以下调整:

一是强化省级统筹力度。在省级统筹的背景下实现预算、专家库、项目评审、资金拨付全省统一。

二是加强部门协同机制。明确人社、财政、卫健、应急管理联合定重点、审项目、共享信息的机制。

三是项目全流程闭环管理。从申报、评审、实施、监管、验收到绩效评价、资金支付、信用约束形成完整闭环。项目验收引入绩效目标量化、过程监控、结果运用刚性,评价结果直接影响预算和机构准入。

四是加强基金安全防线。明确支出范围、规范招标、预付比例控制、验收付款、失信惩戒、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多重保障基金安全。

四、主要内容

《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共七章26条。

(一)明确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工伤预防费的筹集、使用、管理、监督。坚持依法合规、省级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部门协同六大原则。建立人社、财政、卫健、应急管理多部门协调机制,共同确定重点领域、遴选项目。建立常态信息共享机制,共享工伤认定、职业病、安全生产事故等信息。建立全省统一工伤预防专家库,参与评审、验收、绩效评价。

(二)明确预算管理与使用范围

工伤预防费实行省级统一预算,年度支出原则上不超过上年度基金征缴收入的 3%,最高不超过 5%。支出范围仅限于:工伤预防宣传、工伤预防培训及国家规定的其他项目。

(三)明确项目全流程管理

一是聚焦矿山、建筑、交通、危化、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每两年动态调整。二是申报评审实行 “市级初审推荐、省级评审入库、省级下达计划”。三是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可自行实施,面向社会项目须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定第三方。实施的预防项目实行市县经办机构现场检查,省级抽查,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2年。项目完成后30日内组织验收,结果与资金支付、信用管理挂钩。

(四)加强费用结算与绩效管理

工伤预防费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按计划拨付、分级支付结算,可预付不超过50%,验收合格后结清余款。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设置量化绩效目标,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预算和项目安排依据。

(五)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

对承担项目的实施单位实行省市县分级监管,建立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失信机构3年内禁入。强化信息公开,年度预算、项目清单、验收结果、绩效评价向社会公开。对骗取、套取、挪用、违规使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追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六)明确文件实施时间及有效期

《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并正在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按原协议继续执行至项目结束,后续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