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最高只能发12个月工资吗?

发布日期:2023-07-14 11:5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一起劳动合同争议案件。赵师傅诉称于2008年入职某劳务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一晃眼14年过去了。最近,公司因经营业务调整,提出与赵某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承诺会按照最高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赵师傅也表示同意。但当其拿到公司拟定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发现公司打算支付的经济补偿只相当于12个月工资额。赵师傅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拒绝在协议上签字并要求公司至少按照他的工作年限支付1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可是公司却说:他们是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是法律规定的,赵师傅要是不愿意“想告就告去”。公司的回应让赵师傅很生气。便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请求公司按照其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仲裁委员会受理案件后,组织赵师傅和公司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对赵师傅的工作经历和工资标准进行核算,并了解到公司所说最多支付12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来源于已废止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第五条规定。根据该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仲裁员耐心对公司负责人解释该规定已被废止,现在支付经济补偿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因此,经济补偿金额是否限制在12个月工资之内的决定因素,就是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是否高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但根据公司给赵师傅支付工资的水平并未超出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公司应根据赵师傅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经济补偿。经过工作人员的解释沟通,公司接受赵师傅的请求并依法支付全部经济补偿金。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此提醒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形发生变化致原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的金额根据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补偿,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半年的,支付相当于半个月工资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