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6〕13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兰州新区民政司法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教育和卫生健康委员会(疾病和预防控制局)、应急管理局,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
为加强工伤预防费使用预算管理,提高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质效,积极稳妥推进工伤预防工作,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甘肃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5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规范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工伤预防工作效能,降低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甘肃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及甘肃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预防费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伤预防费是指工伤保险基金中依法用于工伤预防工作的费用。
第三条 工伤预防费的使用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规范管理;
(二)省级统筹,分级负责;
(三)突出重点,精准施策;
(四)注重绩效,稳妥推进;
(五)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六)部门协同,信息共享。
第二章 工作机制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工伤预防工作协调机制。该机制主要由省和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组成,具体构成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召集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召开会议,协商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组织项目遴选并推动项目实施。
第五条 建立常态化工伤预防信息共享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共享工伤认定信息、职业病报告信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等。信息共享通过安全可靠的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加密电子邮件或书面函件等形式进行,确保信息安全。基础信息定期交换,时效性强的信息应及时共享。
第六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并管理全省统一的工伤预防专家库。专家库成员涵盖工伤预防、职业卫生、安全生产、财务管理、绩效评估等领域,并实行动态调整更新机制。专家参与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的论证、项目评审遴选、评估验收、绩效评价、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三章 工伤预防费预算与使用范围
第七条 工伤预防费实行全省统一预算管理。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前提下,全省工伤预防费年度支出预算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的3%。如因工伤预防工作需要,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可适当提高使用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5%。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预算的,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工伤预防费应当用于以下项目支出:
(一)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宣传项目;
(二)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的培训项目;
(三)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工伤预防费用。
第九条 工伤预防费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缴费、安全生产投入、职业病防治等主体责任范围内的费用;
(二)设备设施购置、基建工程、人员工资福利、日常办公经费、交通工具购置及其运行维护、工作餐费等;
(三)已由其他财政资金或渠道安排支出的项目;
(四)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明令禁止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工伤预防项目管理
第十条 科学确定工伤预防重点领域。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与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工伤预防工作协调机制相关成员单位通力合作,基于共享信息,结合全省产业结构特点,特别关注矿山、建筑、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并综合考虑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状况、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国家政策导向,对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行业分布、企业类型、工种岗位、危害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从而科学确定全省工伤预防的重点领域。工伤预防重点领域原则上每两年进行动态评估和调整,调整结果应通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在省级确定的重点领域框架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和明确本地区的预防重点,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须严格限定申报主体资质和申报范围。
(一)申报主体资质(委托实施的除外):
1.依法注册登记,具备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具备相应的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3.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未被列入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报范围:
1.本省统筹地区内的大中型企业、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可向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拟开展的工伤预防项目;
2.面向本地区社会和中小微企业的工伤预防项目,由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同级工作协调机制专题会议讨论后作为项目提出单位进行申报;
3.具有全省意义或跨市(州)的重大项目,可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同级工作协调机制专题会议讨论后直接提出,或由符合条件的省级单位、行业协会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
(三)申报材料:
申报主体需提交《甘肃省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附件)、项目实施方案、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经费预算及测算依据、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
工伤预防项目申报原则上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评审与计划核定程序包括“市(州)级初审推荐、省级评审入库、省级核定下达”。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项目申报,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初步评审,重点审核申报主体资质、项目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形成推荐项目清单报送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库专家对推荐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省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各市(州)年度工伤预防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额度通知,并向社会公开项目清单。列入计划的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周期最长不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工伤预防项目的实施主体应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行业协会、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作为实施主体的项目,应与项目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预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二)面向社会和中小微企业,以及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实施的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法和招投标法的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等公平竞争方式择优选定项目实施机构。委托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项目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工伤预防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
(三)省级直接管理项目的合同签订应按照省级相关规定执行。
(四)第三方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2.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
3.具备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
4.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和失信行为;
5.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机构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相关说明材料,经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方可调整。涉及项目预算变更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须商省级财政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跟踪监管机制。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对每个项目的现场检查原则上不少于1次。检查应重点关注项目进度、实施质量、资金使用合规性、绩效目标实现程度等,建立检查台账。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省级直接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对全省每年度实施的重大项目进行抽查,抽查比例不低于30%。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机构应向项目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实施报告、资金使用明细、绩效自评报告、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结果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30日内组织评估验收,验收可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或聘请专家库专家实施。
对于行业协会和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的,由项目实施第三方机构向委托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同上)。提出项目的单位或部门通过适当方式30日内组织评估验收,评估验收报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经办机构备案。
验收结论分为合格、限期整改、不合格三类:
(一)验收合格的,支付剩余款项;
(二)需要限期整改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
(三)验收不合格的,不予支付余款,追回已支付资金,并将相关机构记入信用档案。
验收结果应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费用结算与绩效管理
第十七条 工伤预防费由省级工伤保险基金统一管理,实行“省级集中管理、按计划拨付、分级支付结算”的模式。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各市(州)年度工伤预防项目计划和预算额度,结合项目进度和验收结果拨付资金,由项目申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结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及项目实施进度,预付不超过项目总费用50%的款项;项目完成并通过评估验收后,支付剩余款项。
第十八条 工伤预防费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覆盖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及后续跟踪各个环节。
(一)在项目申报阶段,申报主体应设定明确、量化、可衡量的绩效目标,包括降低工伤事故率、职业病发病率,提升培训覆盖率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核心指标;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的跟踪监控;
(三)在项目评估验收阶段,依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进行全面评价,采用培训效果四级评估体系,包括反应评估、学习评估、行为评估、绩效评估;宣传项目评估主要参考工伤事故发生率变化情况、政策知晓度调查率等指标;
(四)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对全省上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改进管理、完善政策、核定下一年度预算额度、安排项目计划、选择服务机构、实施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全省工伤预防费预算编制与执行、基金收支管理、项目实施合规性等方面的监督检查、专项稽核和绩效评价。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负责本地区工伤预防项目的监管。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的内控制度,防范基金风险。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管理体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工伤预防服务机构信用档案,对不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服务质量低劣的服务机构,三年内禁止其参与工伤预防项目。存在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基金等行为的服务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处理。对参与工伤预防评审、评估、咨询等工作的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履职评价,对存在徇私舞弊、不公正履职、泄露秘密等行为的专家,调整退出专家库,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依法处理。工伤预防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按照《甘肃省工伤保险专家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伤预防费使用信息公开制度。省、市(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定期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上一年度工伤预防费使用情况,包括年度工伤预防费预算额度及执行情况、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清单(含项目名称、实施单位、服务对象、预算金额、执行金额等)、项目评估验收结果、工伤预防费使用的绩效评价报告摘要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单位和个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编造虚假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套取、骗取工伤预防费的;
(二)挪用、截留、侵占工伤预防费的;
(三)未按规定使用工伤预防费或擅自扩大支出范围的;
(四)服务机构未按协议提供有效服务或服务质量严重不达标,造成基金损失的;
(五)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企业、中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的现行有效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甘肃省应急管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办法施行前已确定并正在实施的工伤预防项目,可按原协议继续执行至项目结束,后续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甘肃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
附件
甘肃省工伤预防项目申报表 | |||
申报单位 | 组织机构代码 | ||
所属行业 | 主管部门 | ||
法人代表 |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业务范围及开展宣传和培训相关业务年限 | 近三年信用情况 | ||
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及数量情况 | |||
项目名称 | 申报时间 | ||
预算金额及测算依据 | (可附页) | 项目起止时间 |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 ||
联系电话 | |||
申报项目理由 | (可附页) | ||
项目实施方式(请在对应方式后打钩) | 申报机构直接实施 | ||
委托第三方实施 | |||
工伤预防项目服务范围和对象 | |||
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及量化指标 | (可附页) | ||
申报单位(盖章): | |||
法人签字: | 上级主管单位意见(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
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意见: | |||
年 月 日 | |||
填写说明:项目实施方案(含绩效目标、经费预算等)和申报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材料同时报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