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嘉峪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促进城乡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甘政发〔
2014
〕
67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具有本市户籍,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坚持“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坚持从城乡居民收入实际出发,筹资标准、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有利于与村干部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其他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
(一)个人缴费。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每年
200
元、
300
元、
400
元、
500
元、
600
元、
700
元、
800
元、
900
元、
1000
元、
1500
元、
2000
元
11
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应当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办法设定的个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三)政府补贴。省级财政按照实际参保缴费人数,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选择
200
—
400
元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
30
元;对选择
500
元及以上档次缴费的,每人每年补贴
60
元,市财政按照个人参保缴费金额的
50%
给予补贴。
第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年满
16
周岁、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按年缴费。对距待遇领取年龄超过
15
年(含
15
年)的,应当逐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
15
年;对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
15
年的,应当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至
15
年。对个人缴费出现中断的,应当补缴中断年度的费用,补缴的个人缴费不享受省级财政补贴。
第六条
对城乡居民中一、二级重度残疾人、五保户等缴费特困群体和农村计划生育“两户”家庭(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由市政府按照本市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第七条
政府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资金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村(社区)集体补助资金,省、市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的缴费资助资金,利息和其他收入。个人账户储存额按国家规定计息。
第八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基础养老金。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年满
60
周岁及以上人员,未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市政府为参保缴费后且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
现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
210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55
元;省级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10
元;市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
145
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
139
。
第九条
市政府根据国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市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标准。
第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已经领取待遇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
第十一条
建立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制度,补助标准为中央和省级
12
个月基础养老金之和,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省市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本省内转移的,可随户籍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第十三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已参加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按规定领取养老金且年满
60
周岁的农村居民,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
60
周岁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四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村干部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省委办发〔
2008
〕
118
号)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可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已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因离职等原因不再参加村干部养老保险的人员,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按照《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办法》(甘政发〔
2011
〕
141
号)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尚未达到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属于部分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享受政府补贴及相关待遇;属于完全失地农民的,继续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合并管理,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六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阶段性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
2014
〕
17
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优抚安置、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等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衔接,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将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范围,合并发放。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标准为:
100
周岁以上每人每月
100
元,
90
—
99
周岁每人每月
60
元,
80
—
89
周岁每人每月
25
元。
90
周岁以上补贴资金由省级财政承担,
80
—
89
周岁补贴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九条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待条件成熟后实行省级统筹管理。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基金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投资运营,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基金内控制度和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负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和政府补贴资金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区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其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共同配合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如出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安排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及时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整合现有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规范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基层经办力量,落实人员编制,保障工作场地,提供必需的工作经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选择
500
元及以上个人缴费的省级政府补贴从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高龄老年人生活补贴发放、丧葬补助金制度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11
年
10
月
12
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嘉峪关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