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告知书(适用于受伤职工或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

发布日期:2025-07-01 16: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尊敬的申请人:

为确保工伤认定程序顺利进行,不因申请材料缺失造成申请被拒绝或工伤认定时限被迫延长,以致受伤害职工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维护,请您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按本告知书内容尽量充分准备并提交下列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2.受伤害职工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3.近亲属代为申请的需提交近亲属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和受伤害职工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4.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考勤记录、工作证、入场证、服务证、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

5.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等完整诊疗资料;

6.2名以上证人的书面证言及证人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件;

7.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9.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0.职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需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11.职工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需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12.受伤害职工死亡的,需提交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推断)书;

13.其他与职工受到伤害或患职业病有关的资料;

14.送达地址确认书。

以上资料均需提交原件,如不能提交原件或者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应当提交经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