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 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

发布日期:2025-05-15 09:50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甘肃省政府修订印发了《甘肃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多个关键环节实现制度完善和流程优化,进一步健全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坚持“四大核心”原则。一是坚持制度有机衔接,与征地、户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呼应;二是落实“先保后征”“应保尽保”,确保社会保障费用落实到位,符合条件者全部纳入保障;三是遵循“谁用地、谁承担”,申请用地单位将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列入工程概算和征地成本;四是确保补贴水平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将筹资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挂钩,实现参保缴费补贴与个人缴费相结合。明确补贴对象。甘肃省行政区域内,被政府统一征收承包集体所有土地(含草原、草场)、具有本地户籍的16周岁以上(含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明确参保方式。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现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在参保时给予适当参保缴费补贴。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按照完全失地农民身份享受政府补贴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不再享受参保缴费补贴。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参保缴费补贴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月数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设置补贴标准。征地比例相同,选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一致。实行“多次征地多次提取”,被征地农民每次征地参保缴费补贴资金标准为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乘以征地比例(本次征地面积除以原有承包土地面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未公布前,按上上年度数据上浮7%测算。同时,调整明确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基准日。规范经办流程。严格补贴对象认定、资金预存与划拨、参保缴费补贴资金和管理、资金结算与发放流程,构建“四步闭环”操作链,筑牢资金安全防线。强化组织保障。明确市人民政府主体责任,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公安、人社等有关职能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持续发力,深入基层、心入群众,大力宣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政策,多措并举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当前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