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岗降薪未协商 解除合同要赔偿
在实践中经常出现用人单位基于生产经营或业务调整等需要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这是用人单位行使劳动用工自主权的体现,但这是不是就意味着用人单位可以随意对员工进行调岗调薪?近日,嘉峪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的一起案件对此给出了答案。
闫某是某公司的一名业务员,在该公司从事采购工作多年,月工资平均在3400元左右。2022年12起,闫某发现自己的工资收入较以前明显下降,经向公司了解是因为公司将其从采购岗位调整至销售岗位,并按新岗位支付工资,所以工资比以前有所降低。闫某不认可公司决定提出离职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公司补发工资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该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对闫某作出调岗决定前,已经与闫某进行充分协商并达成协议,也未对原劳动合同进行书面变更,故该公司的调岗行为于法无据,应当按调岗前工资标准向闫某补发调岗后的工资差额,闫某以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于法有据,最终裁决该公司向闫某支付工资、经济补偿共计68000余元。
在此提醒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作为约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内容通常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方面,劳动合同生效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包括按照合同约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如确因工作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应先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未经协商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并降低工资标准则要承担于己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