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四十期)

发布日期:2023-10-20 17: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明示服务项目以外的服务费用,不得以各种名目诱导、强迫个人参与贷款、入股、集资等活动。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向个人收取押金,或者以担保等名义变相收取押金。

2.受委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

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管理、开发、配置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欺诈、胁迫、诱导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等方式,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帮助用人单位规避用工主体责任;

(二)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名义,实际上按劳务派遣,将劳动者派往其他单位工作;

(三)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应该注意的事项

根据《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不得以人力资源供求信息收集和发布的名义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