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二十一期)

发布日期:2023-06-02 10:48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问:民办学校哪些重大事项需经过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才可变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变更举办者;

(二)聘任、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

(四)制定发展规划;

(五)审核预算、决算;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2.问: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教学人员应该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鼓励民办学校创新教师聘任方式,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提高教学效率和水平。

3.问: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的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应当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学校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家鼓励民办学校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职业年金或者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