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三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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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居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发放标准
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缴费年限每增加1年,月基础养老金增加5元,所需资金由省、市级财政按照2:3比例分担。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责任科室: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0937-6789704
2.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对象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责任科室:企业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0937-6789726
3.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12%计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往年在灵活就业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
责任科室:企业养老保险科
联系电话:0937-6789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