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四十二期)
《民法典》亮点解读
|
1.网络直播打赏的钱还能要回来吗?
总则篇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总则篇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近年来,随着网络支付技术和网络娱乐服务产业迅猛发展,未成年人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的情形越来越普遍。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要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见义勇为行为可免责
总则篇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总则篇第一百八十四条: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如果见义勇为者得不到鼓励,反要承担不利后果,必然助长“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在现实生活中,因救人反被告的事件屡次发生,农夫与蛇的故事频频上演,“扶不扶”“救不救”也一度成为社会热点话题。对此,民法典作出以上回应,给见义勇为上了一道保险,保护见义勇为者“不寒心”。为鼓励见义勇为,民法典还特别规定,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的,见义勇为者有权要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也就是说,当见义勇为者因保护他人人身、财产利益而遭受损害时,法律将为其提供救济以免除其后顾之忧。
3.英雄烈士不容玷污
总则篇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次规定了“英烈条款”,突出强调了对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沿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的“英烈条款”,对营造崇尚英烈、敬重英烈、捍卫英烈精神的社会环境,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传承和弘扬英雄烈士精神、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而激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强大精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