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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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人社部门对哪些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答:人社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①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③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④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⑤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⑥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⑦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⑧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问: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人社部门应如何处理?
答: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社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