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十七期)

发布日期:2023-05-05 17:0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问:不予行政处罚有哪些法定情形?

答:行政处罚法进一步补充完善了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不予政处罚有以下情形:

一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二是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三是违法行为轻微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中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是初次违法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中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五是当事人没有主观过错的。行政处罚法第33条中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六是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行政处罚法第36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5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外,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