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四期)
1.问: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调整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02号)规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的调整范围为:
(1)2020年12月31日之前发生工伤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企业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已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费或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工伤人员以及已在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伤残津贴的企业工伤人员参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不参加伤残津贴调整。
(2)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之后发生工伤,并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及按月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2.问: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的资金支付渠道是什么?
答:根据《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甘肃省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水平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302号)规定:一至四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已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和六级工伤人员调整待遇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