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六期)
1.问: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相关部门将通过哪些渠道公开信息?
答: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九条规定: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等有关规定,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和其他指定的网站公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2.问: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会在哪些方面有限制?
答: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条规定: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当事人,由相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3.问: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多久?
答:根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令第45号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期限为3年,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