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政策法规·政策直通车(第二期)
1.问: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范围有哪些?
答: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81号)第一条规定:
(一)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分类改革后的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二)目前尚未确定分类类型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三)目前划分为生产经营类,但尚未转企改制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单位,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2.问:改革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人员如何计发养老金?
答: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81号)第十六条规定:由单位和个人按其到达退休年龄当月的缴费基数一次性缴费(含职业年金)至满15年,按月领取养老金。其实际平均缴费指数为一次性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计算到月)与其实际缴费指数的算术平均值,一次性缴费年限的月缴费指数计算方法为:本人一次性缴费的月缴费基数/上年度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问:改革后至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启动实施期间,工作人员调动到企业的,或辞职、辞退、开除等情况的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答:根据《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细则的通知》(甘人社通〔2021〕481号)第十七条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调动工作且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条件的,由调入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新制度实施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经组织批准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动到企业工作,或辞职、辞退、开除的,由原单位办理其参保手续并补缴新制度实施期间相应时间段的养老保险费后,按有关规定转续其养老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