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农林局信用信息的征集录入制度
一、企业基础信用信息包括:
(一)注册登记的基本情况;
(二)组织机构代码;
(三)取得的行政许可;
(四)行政机关依法登记的其他有关企业身份的情况。
二、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包括:
(一)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区级以上行政机关、市级以上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
三、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验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拒不执行司法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情况;
(四)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五、征集的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等;
(二)公共信息,包括各种受表彰的记录以及欠缴依法应缴税费的记录;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个人信用信息。
下列个人信用信息不得征集,依法已经公开或个人主动提供的除外:
(一)与个人信用无关的信息;
(二)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身体形态、基因、血型、疾病和病史等可能使被征信个人受到歧视的信息;
(三)储蓄存款、有价证券、纳税和社会保险费数额;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征集的个人信息。
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个人的同意,除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可以供公众查阅的公共信用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