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嘉峪关市民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 |||||||||||
| 单位名称(盖章):嘉峪关市民政局 | |||||||||||
|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事项类型 | 执法 部门 | 执法 领域 | 实施 层级 | 执法依据 | 备注 |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 法规 | 部门 规章 | 政府 规章 | |||||||
| 1 | 对未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擅自以及继续以市属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七条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2 |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
| 3 | 对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 4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经登记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市属社会团体,擅自以及继续以市属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 5 |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
| 6 | 对擅自命名、更名、信使用非标准地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区划领域 | 市级 |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二十一条:“攮自命名、更名、使用非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 |||||
| 7 | 对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区划领域 | 市级 | 《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11月25日省政府令第10号公布)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印刷出版标准地名图书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没收出版物,责令停止出版发行,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 8 | 对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殡葬领域 | 市级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9 |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殡葬领域 | 市级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10 |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殡葬领域 | 市级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11 | 对制造、特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市民政局 | 殡葬领域 | 市级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
| 12 | 收缴和封存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三十三条 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
| 13 | 收缴和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凭证 | 行政强制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
| 14 | 基金会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0号)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实施年度检查;(二)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依照本条例及其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三)对基金会、境外基金会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 |||||
| 15 | 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二)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年度检查;(三)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 16 | 社会团体年度检查 | 行政检查 | 市民政局 | 民政领域 | 市级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布)第二十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负责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二)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三)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团体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
| 行政处罚11项 行政强制2项 行政检查3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