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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养老机构
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养老机构安全直接关系老年人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社会和谐
稳定,是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底线和红线。为深入贯彻落实党
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加强全省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切实
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结合我省实际,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
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
立足我省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机制,
压紧压实各级部门监管责任、属地责任和养老机构主体责任,全
面排查、分类整治、强基固本,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坚
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到
2026
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养老
机构存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现风险隐患动态清零。到
2027
年底,全省养老机构人防、物防、技防水平明显提升,安
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显著提高。到
2028
年底,全省养老
机构安全管理长效机制进一步巩固完善,安全监管能力全面增
强,养老服务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切实守护好老年人的生命
财产安全。
二、健全全链条风险隐患排查整治机制
—
5
—
(一)建立常态化联合检查制度。
省、市、县三级民政、自
然资源、住建、水利、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要
按照职责分工,聚焦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汛防震、
特种设备等重点领域,协同推进全省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整治工作,联合制定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安全联合检查事项“一
张表”,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检查方式和责任分工,实现
“一表通查”,杜绝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各市(州)、县(市、
区)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建立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和隐患
整治联合检查会商机制,建立各部门联合检查人员备选库,根据
机构实际情况、重点时段等因素制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年度联合检
查计划,确保县级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全覆盖联合检查,市级每年
至少开展
1
次联合抽查检查,抽取比例不低于
50%,省级重点针
对隐患较多、整改不力的机构开展检查。各级检查结果及发现问
题隐患应建立台账并与相关部门开展会商研判,提出限期整改具
体措施办法,在
5
个工作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实现
省、市、县三级信息共享。
(二)深化安全风险分级管理与分类整治。
省级民政部门牵
头建立全省统一的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指导各市
(州)、县(市、区)民政部门,根据安全风险隐患类型、严重
程度、整改难度和机构防控能力等,确定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风
险等级,其中安全风险隐患较大、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为
红色等级,存在一般安全风险隐患、不影响正常运营的为黄色等
—
6
—
级,不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安全管理规范的为蓝色等级。由同级
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一院一策”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开展分
类整治,并加强内部动态清零管理,对无法彻底整改的,限期关
停或搬迁。省民政厅将定期组织开展养老机构第三方安全管理评
估工作。
(三)推进重点安全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督促指导全省养老
机构全面清理整治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间屋面顶棚
和外墙保温及立面装饰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老年人居室使用非不
燃性实体墙分隔、电缆井未做防火封堵、未按要求设置避难间、
消防设施停用失效、消防控制室值班脱岗或无证上岗等八类突出
问题,严格使用通过强制性认证的电气线路、插座、电器等产品,
有效消除火灾隐患。到
2026
年底,全省未配备火灾自动报警系
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养老机构须在消防部门指导下按规范
完成配置,单体建筑面积小于
500
平方米的场所应设置联网型独
立感烟探测器、一键报警装置并联网;机构内重点部位、中度以
上失能老人生活区域,应配置智能摄像头、毫米波雷达等智慧安
防产品,发挥电子哨兵作用,实现老年人跌倒、擅自外出等异常
事件实时预警,提升安全防控智能化水平。加强必要的应急通信
托底装备配备和升级更新,确保突发情况通信畅通。
三、全面落实养老机构主体责任
(四)严格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
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
单位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
—
7
—
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职责,健全养老机构全员
安全责任体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管理职责、
任务和考核标准等,与当地县级民政、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
康、消防救援部门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并在机构内公示。机构负
责人每月至少组织
1
次安全隐患自查整改,每季度组织
1
次消防
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由第三方维保机构负责维保的设施设备,应
明确第三方职责,确保维保服务质量,保障完好有效,坚决杜绝
维保断档、设施设备超期带病运行。养老机构每年应开展
1
次房
屋安全体检。省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管理制度示范
文本,并每年组织全省养老机构负责人安全培训。
(五)规范设立安全员岗位。
养老机构须按规定配备专职或
兼职安全员(床位
50
张以下配
1
名兼职或专职,50-100
张配
1
名专职,100
张以上配
2
名以上专职),由县级民政部门定期会
同有关部门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员负责参与制定安全管理规
章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隐患排查、安全巡查检查,定
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督促指导机构工作人员严格落实各项安全
管理规定,督促值班人员按要求在岗值守并规范填写各类记录。
养老机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责任人、安全员、乡镇(街道)
属地监管责任人公示牌,明确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和履职范围,
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报县级民政部门。省、市、县民政部门适时
对养老机构安全员履行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六)强化“日巡查、月检查”制度。
养老机构要建立健全
—
8
—
标准化、规范化的隐患排查制度,组织专人每日对重点区域进行
巡查,重点巡查消控室、消防栓和灭火器、烟感喷淋、消防水池
及泵房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厨房炉灶、烟道及燃气管路安全情
况,值班值守人员在岗情况,老年人居室火源、电源管理情况。
每月开展全面检查,及时处置存在的安全隐患,切实增强安全风
险隐患早发现、早处置能力。建立隐患处置闭环机制,一般隐患
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须立即停止相关区域运营并上
报。市(州)、县(市、区)应在机构内设立意见箱、公布举报
电话,鼓励入住老年人及其家属参与监督。
(七)提升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
各市(州)、县(市、
区)民政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指导养老机构梳理完善各类应急
预案,重点针对火灾、食品中毒、人员伤害、气象和地质灾害等
突发事件,分类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应急预案,重点明确失
能老年人转移疏散措施、路线,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新建、改扩建机构须同步建设中、重度失能老年人生活单元、照
料单元安全防护体系,2026
年
6
月底前各地要选定
1
至
2
家已
建成机构进行改造试点,2027
年底前所有已建成机构要完成改
造。要按标准配齐养老护理员等应急力量,按规定设置避难间、
无障碍通道,配备担架、轮椅、呼救器等疏散辅助器材。设有消
防控制室的养老机构,应配齐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
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熟练掌握
火警处置程序和要求,
严禁脱岗。
场所应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
—
9
—
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器材装备,每月开展一次消防技能培训和演
练,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全员全要素实战性应急演练,邀请相关
部门现场指导,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复盘,查找不足,优化应急
预案和处置流程。
(八)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
养老机构要建立常态化
安全培训机制,每月组织安全知识培训,每季度开展警示教育。
县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消防、燃气等相关部门,开展机构各类
设施设备的实操培训演练,确保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机构内各类设
施设备操作。省级制定培训大纲,明确负责人、安全员及其他从
业人员的年度培训学时和考核标准。省、市、县三级民政、消防
救援部门联合组织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培训,推动从业人员学习掌
握消防安全知识和实操技能。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将安全应知应
会知识以及转移疏散、应急处置等实操技能纳入养老护理员职业
技能竞赛内容,以赛促学、以赛促练。
四、切实履行部门监管和属地管理责任
(九)加强行业管理。
省、市、县三级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
细化明确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责任清单、任务清单,加强养老机构
运营安全监管;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
防汛等方面安全风险隐患的,立即督促养老机构采取措施消除隐
患,
并书面告知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联合有关部门紧盯问题整改,
确保隐患消除到位;及时修订并全面落实《甘肃省养老机构突发
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
健全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
—
10
—
按照职责开展养老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上级民政部门通
过适时调度、“四不两直”等方式及时掌握工作落实情况,对下
级民政部门责任落实不到位、
排查不扎实、
抓问题整改宽松软的,
按规定通过函告、通报、约谈等手段督促限期整改。省民政厅每
季度通过“四不两直”方式开展督导检查。
(十)强化综合监管。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甘肃省人民
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养老服务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
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1〕83
号)要求,强化责
任落实,健全完善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的全过
程全链条监管机制,
共同做好全省养老机构隐患排查、
安全宣传、
应急救援和处置等工作。建立健全常态化协同联动机制,加强信
息互通共享、问题线索移送、安全风险隐患防范化解、协同处置
等,强化“检查—整改—评估—销号”闭环管理,增强综合监管
合力。健全完善养老机构安全事故、重大安全风险隐患责任倒查
机制,对发生安全事故或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不力的,倒
查排查整治工作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
责问责。
(十一)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甘肃省“高效办成一件事”2026
年度第一批重点事
项清单的通知》要求,省民政厅负责制定高效办成开办养老机构
“一件事”工作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整合证照核验、机构备案、
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食品经营许可证、医疗
—
11
—
机构执业许可(备案)等环节,强化联动审批备案,加强源头监
管。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将高效办成开办养老机
构“一件事”同养老机构综合监管有机结合,切实落实一次性告
知承诺和实地核查工作要求,对开办养老机构不符合相关安全管
理要求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管理要求且不
具备改造条件或隐患无法消除的机构,在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
前提下,
依法依规推动有序退出,
形成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格局。
(十二)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地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
管理责任,
指导新建养老机构避开洪水、
地质灾害等高风险区域。
对已在高风险区域建成的机构,分类采取加固或搬迁措施。强化
事前预防,加强对洪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组织有关
部门对养老机构进行隐患排查和风险研判,将养老机构纳入自然
灾害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的重点保障范围,优先组
织转移安置和救援保障,畅通老年人就医绿色通道。
(十三)加强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各地要培养一支既懂养老
又懂安全的养老机构安全检查干部队伍。省民政厅会同各相关部
门、第三方专业机构组建涵盖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防
汛等领域的省级专业检查队伍,市、县对应组建本地队伍,确保
每县至少
4
名专业检查人员。建立省级专家库,推行“民政干部
+职能部门干部+行业专家”检查模式,提升隐患识别精准度。建
立检查队伍激励约束机制。
五、着力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
12
—
(十四)完善法规政策与标准规范。
结合我省实际,推动健
全养老服务法规政策体系,加强养老机构准入、运营、退出全链
条管理。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相关部门修订完善配套政策,重点细
化安全管理相关条款。各地要聚焦突出问题,因地制宜加强法治
化建设。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和评估。
(十五)强化标准规范约束。
严格落实养老机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养老机构基本规范、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
等标准。加强标准实施监督,鼓励养老机构及相关社会组织、企
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
(十六)夯实基层安全管理基础。
统筹健全城乡养老服务网
络,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和信息系统,加快推进消防
安全管理中心建设,
以县为单位整合火灾警报、
视频监控等信息,
实现县域内集中监测预警,2027
年底前所有县市区全部完成建
设工作并投入运行。依托乡镇(街道)敬老院、优质民办养老机
构改扩建区域养老服务中心,2028
年底前完成所有农村养老机
构安全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实行“乡院县管”改革,推动乡
镇(街道)敬老院由县级民政部门直管,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管
理。
(十七)切实保障安全投入。
各地要健全养老机构安全管理
资金保障机制,统筹现有资金渠道,对政府投入责任事项提供必
要支持,加强资金监管,建立公示制度。督促养老机构加强安全
管理建设、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社会办养老机构按照安全管理相
—
13
—
关规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安全条件达标。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工作的
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将加强养老机构安
全管理与养老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养老服务领域安全生产治
本攻坚等有关工作有机结合、一体推进。各地民政部门要发挥老
龄议事协调机制作用,加强信息共享、风险研判、协同处置,确
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地见效。
附件:1.甘肃省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2.甘肃省养老机构安全联合检查“一张表”
—
14
—
附件
1
甘肃省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标准
为规范全省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评估工作,精准识别、分
级管控养老机构安全风险隐患,切实防范化解各类安全事故,根
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要求,结合我省
养老服务发展实际,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各类依法登
记备案的养老机构,包括公办、民办营利性和民办非营利性养老
机构,涵盖建筑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医疗卫生安全、防
汛防震、特种设备安全等所有安全管理领域,作为全省养老机构
安全风险等级(红色、黄色、蓝色)判定、动态管理和分类整治
的唯一依据。
一、评估总则
(一)评估原则
1.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严格遵循国家和我省养老机构安全
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政策要求,评估流程、判定指
标公开透明,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公平公正。
2.全面覆盖,重点突出。涵盖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全领域、全
环节,聚焦重大安全隐患和高风险环节,兼顾一般安全隐患,实
现无死角、无遗漏评估。
3.动态评估,精准管控。根据养老机构安全隐患整改情况、
—
15
—
设施设备更新情况和安全管理水平变化,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实
现风险隐患动态清零、等级动态管控。
4.分级分类,科学处置。根据风险隐患严重程度、整改难度
和机构防控能力,
划分不同风险等级,
对应采取差异化整治措施,
提升隐患整治和安全管理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评估主体与周期
1.评估主体:省级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
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组成联合评估组;各市(州)、
县(市、区)由同级民政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估
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评估,提升评估精准度。
2.评估周期:省级每半年对全省养老机构风险等级评估情况
进行抽查复核,抽查比例不低于
10%;各市(州)每年开展
1
次
全面风险评估,每季度开展
1
次动态复核;县(市、区)每季度
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开展
1
次动态排查,对新增隐患、整改不到位
的机构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养老机构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安全事
故或机构运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立即启动专项评估,调整风
险等级。
(三)评估流程
1.自查申报:
养老机构对照本标准,
开展全面安全隐患自查,
填写《养老机构安全风险自查申报表》,明确隐患类型、严重程
度、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限,上报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
16
—
2.实地核查:评估组结合机构自查情况,采取“四不两直”
方式开展实地核查,通过现场查看、资料查阅、人员问询、设施
检测等方式,核实隐患情况,记录核查结果。
3.等级判定:评估组根据核查结果,对照本标准红、黄、蓝
三级判定指标,综合研判机构安全风险等级,形成《养老机构安
全风险等级评估报告》,明确判定依据和整改建议。
4.公示备案:评估结果在养老机构出入口、接待大厅等显著
位置和属地民政部门官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公示
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备案,实现省、市、县三
级动态管控。
5.动态调整:养老机构完成隐患整改后,可向属地县级民政
部门申请复核,评估组及时开展复核,根据复核结果调整风险等
级;对未按要求整改或新增重大隐患的,直接升级风险等级。
二、安全风险等级判定指标
全省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等级分为红色、
黄色、
蓝色三个等级,
采用“隐患累计判定+重大隐患一票否决”的方式,结合机构防
控能力综合判定,具体指标如下:
(一)红色等级(重大风险,联合督办整改)
红色等级为最高风险等级,存在下列
1
项及以上重大隐患,
或存在
5
项及以上黄色等级隐患且整改难度极大、机构防控能力
薄弱的,判定为红色等级:
1.建筑安全: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建筑或作为
—
17
—
建筑内隔墙;建筑结构存在严重损坏、坍塌风险,未开展房屋安
全体检或体检结论为不合格;位于洪水风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
等灾害事故高风险区域,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且无法搬迁。
2.消防安全:未取得消防审验手续;未按规范要求设置消防
设施或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未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
进行维护保养;消防控制室持证上岗人员数量不足;未按规范要
求设置封闭楼梯间,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疏散宽度、距离不符合
标准;违规使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房间顶棚和屋面采用易燃
可燃材料、外墙外保温和外立面装饰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老年人
居室使用非不燃性实体墙分隔、电缆井未做防火封堵;未按规定
设置避难间,或避难间无法正常使用;违规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或违规使用明火、大功率电器;未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未开
展消防巡查和应急演练;《重大火灾隐患判定规定》(GB35181)
明确的其他属于重大火灾隐患情形。
3.食品安全:食堂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载
明的经营项目与实际经营项目不符,超范围经营;采购、使用国
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采购、
使用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类及其
制品;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使用
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感官性
状异常的食品原料;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瞒报谎报。
4.医疗卫生安全:内设医疗机构未取得执业许可,或医护人
—
18
—
员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未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未按规定开展
健康监测和疾病防控;违规使用药品、医疗器械,或药品储存不
符合规范。
5.特种设备安全:在用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存在《特种设
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GB45067-2024)中规定的特种设备
未经定期检验或定期检验不合格、安全附件及保护装置失效等重
大事故隐患情形未进行整改,以及电梯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规定
要求开展维护保养。
6.防汛防震:未制定防汛防震应急预案,未配备应急物资;
排水设施堵塞、失效,无法应对暴雨、地震等自然灾害;老年人
人居区域地势低洼,易发生积水、倒灌。
7.安全管理:未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未配备安全员或安全
员未培训合格上岗;未建立“日巡查、月检查”制度,未开展安
全隐患自查自改;
未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或未开展应急演练;
存在虐待、遗弃老年人等违法违规行为。
8.电气安全:电气线路未通过强制性认证,违规私拉乱接电
线;电气设备老化、破损,未及时更换;未按规定配备电气火灾
监控设备,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
9.应急保障:未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电话、备用电源等应急
通信托底装备,突发情况无法保障通信畅通;未明确失能、半失
能老年人转移疏散路线和责任人,无法应对突发事件。
10.其他:
存在可能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其他重大隐患
(如
—
19
—
违规接收精神病患者、传染病患者且未采取隔离措施等)。
(二)黄色等级(一般风险,限期整改)
黄色等级为一般风险等级,不存在红色等级重大隐患,存在
下列
1
项及以上一般隐患,或存在
3-4
项蓝色等级整改项且整改
不及时的,判定为黄色等级:
1.建筑安全:建筑局部存在轻微损坏,未及时维修;老年人
居室未完全使用不燃性实体墙分隔;建筑疏散通道标识不清晰、
不规范;房屋安全体检合格,但存在轻微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
2.消防安全:消防设施部分损坏、失效,未及时维修更换;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存在轻微堵塞,未完全锁闭;应急照明、疏
散指示标志亮度不足、设置不规范;消防巡查记录不完整、不规
范;应急演练未按规定每半年开展
1
次。
3.食品安全:证照未公示或变更不及时;从业人员无有效健
康证明;晨检、自查和培训记录不全;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记
录制度;食品贮存、加工制作、备餐供餐、食品留样、洗消保洁
不规范;存在严重交叉污染风险;关键设施设备缺失。
4.医疗卫生安全:内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有效,但部分医护
人员资质未及时更新;老年人健康档案建立不完整,健康监测记
录不规范;药品储存基本符合规范,但部分药品摆放混乱;未按
规定开展传染病防控宣传和培训。
5.特种设备安全: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不完善,
按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相关岗位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无证
—
20
—
上岗、未按规定开展特种设备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未按规定
要求开展特种设备日常巡查检查和维护保养、特种设备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不健全等特种设备一般问题隐患,可在短期内整改完
毕。
6.防汛防震:已制定防汛防震应急预案,但内容不够完善;
应急物资配备基本齐全,但部分物资老化、过期;排水设施基本
畅通,但存在轻微堵塞,可及时清理。
7.安全管理:已明确安全第一责任人,但全员安全责任体系
不健全;已配备安全员,但未按规定开展培训和巡查;
“日巡查、
月检查”制度已建立,但巡查检查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突发事
件应急预案已制定,但未结合机构实际优化完善。
8.电气安全:电气线路、插座通过强制性认证,但部分线路
老化、布线不规范;电气设备基本符合要求,但存在少量违规使
用大功率电器的情况;已配备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但未按规定定
期调试。
9.应急保障:已配备应急通信托底装备,但未按规定定期检
修;已明确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转移疏散路线,但未开展针对性
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基本充足,但部分物资配备不足。
10.智慧安防:未按规定配置智能烟感、一键报警装置,或
装置未与当地民政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急平台联网;床位
50
张以上机构未完全覆盖智能摄像头,或摄像头无法正常使用。
11.人员培训及配备:养老机构负责人、安全员未按规定参
—
21
—
加年度安全培训;从业人员安全知识培训、警示教育未按规定开
展,培训记录不完整;护理员配备明显不足,或
60
岁以上护理
员占全体护理员比例高于
20%,应急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不足。
12.公示管理:未在显著位置公示安全风险等级、安全责任
人、安全员等信息,或公示信息不完整、不及时更新。
13.隐患整改:已发现一般安全隐患,但未按规定明确整改
时限和责任人,整改进展缓慢。
14.电气检测:电气线路未按规定每年检测
1
次,或检测记
录不完整。
15.消防设施检测:消防设施未按规定每季度检测
1
次,或
检测记录不完整。
16.智慧设施维护:智能安防设备未按规定每月调试
1
次,
或维护记录不完整。
17.老年人管理:未建立老年人外出登记制度,或登记记录
不规范;对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护理防护措施不够完善。
18.环境卫生:养老机构内环境卫生不达标,存在蚊虫、异
味等问题,可能影响老年人健康。
19.危险品管理:消毒用品、清洁剂等危险品储存不规范,
未单独存放或未设置警示标识;未安排专人管理火种,老年人私
自留存火种,在老年人居室内吸烟或者使用明火。
20.其他:新成立不足
2
年(取得建筑、环境等相关资质,
并完成备案后,可移除);存在不影响正常运营,但需限期整改
—
22
—
的其他一般安全隐患。
(三)蓝色等级(无风险,常态化监管)
蓝色等级为无风险等级,同时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判定为
蓝色等级:
1.无红色等级重大隐患、无黄色等级一般隐患,未发现其他
安全风险隐患。
2.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全员安全责任体系完善,明确安全第
一责任人,按标准配备安全员并培训合格上岗。
3.严格落实“日巡查、月检查”制度,巡查检查记录完整、
规范,隐患自查自改机制健全。
4.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特种设备、防汛防震等各
类安全设施设备完好有效,按规定定期检测、维护保养。
5.已制定完善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每半年开展
1
次
实战性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充足、完好可用。
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警示教育按规定开展,关键岗位从业
人员持证上岗,培训记录完整。
7.配备必要的智慧安防设施按规定配置并正常使用,智能烟
感、一键报警等装置与应急平台联网畅通。
8.安全风险等级、安全责任人、安全员、属地监管责任人等
信息按规定公示,信息准确、及时更新。
9.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要求,近
1
年内未发生任何安全事
故和安全投诉,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较高。
—
23
—
三、等级管控与整改要求
(一)红色等级管控要求
1.立即停业整改:县级民政部门立即下达停业整改通知书,
明确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
1
个月,重大隐患可立即停业,不得
继续接收老年人)。
2.专人督导: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行“一对一”督导,
每日跟踪整改进度,指导机构制定“一院一策”整改方案,对久
拖不改甚至拒不整改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3.验收恢复:整改完成后,需经市(州)级联合评估组验收
合格,方可恢复运营;验收不合格的或无法彻底整改的,延长整
改期限或依法依规关停。
4.人员安置:关停前,由县级民政部门牵头,协调其他养老
机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妥善转移安置入住老年人,确保老
年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黄色等级管控要求
1.限期整改:县级民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
事项、整改时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和责任人。
2.跟踪督办:县级民政部门每周跟踪整改进度,指导机构落
实整改措施,对整改难度较大的隐患,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技术支
持。
3.复核验收:整改完成后,由县(市、区)级联合评估组开
展复核验收,验收合格的,降为蓝色等级并转入常态化监管;验
—
24
—
收不合格的,升级为红色等级,实行停业整改。
4.动态管控:整改期间,机构需每日上报整改进展,县级民
政部门每季度开展
1
次动态复核,及时掌握隐患整改情况。
(三)蓝色等级管控要求
1.常态化监管: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开展
1
次隐患排查,督
促机构持续巩固安全防线,防范新增隐患。
2.示范创建:鼓励蓝色等级机构创建安全示范养老机构,总
结推广先进安全管理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3.动态复核:设区市每季度开展
1
次动态复核,省级每半年
抽查,对发现新增隐患的,及时调整为对应风险等级,督促整改。
四、附则
1.本标准由省民政厅牵头,会同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和城
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
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解释。
2.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我省养老机构安全风险相
关规定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3.本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我省养老服务
发展实际,适时修订完善。
4.评估费用由各级财政统筹保障,不得向养老机构收取任何
评估费用。
—
25
—
附件
2
甘肃省养老机构安全联合检查“一张表”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建筑安全
(10
项)
1.1
建筑合
法性
养老机构设置在合法建筑
内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或合法产权证明),未
占用违法建筑、临时建筑,
不设置在生产储存经营易
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厂房
和仓库、大型商场市场等
建筑内。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2.《养老机构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民发
〔2023〕37
号);3.《养
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
范》
(GB38600-2019)
1.2
消防审
验手续
合法性
依法取得消防审验或备案
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2.《建设工程消防
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
规定》(住建部令第
51
号);3.《养老机构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民发
〔2023〕37
号)
1.3
建筑结
构安全
建筑结构稳定,无裂缝、
倾斜、沉降等安全隐患;
未
擅
自
改
变
建
筑
主
体
结
构、承重结构;老年人居
室、休息室、公共活动用
房等布局符合老年人照料
设施要求。
1.《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50009);2.《养老
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
GB38600-2019
)
;
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
1.4
建筑抗
震安全
建筑符合当地抗震设防等
级要求,已完成抗震鉴定,
无抗震安全隐患;老旧建
筑已按要求完成抗震加固
改造。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
减灾法》;2.《建筑抗震
设计规范》(GB50011);
3.《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
本规范》
(GB38600-2019)
1.5
选址安
全防护
位于洪水风险区、地质灾
害危险区的机构,已采取
有效防护措施;无法防护
的已制定搬迁计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
法》;2.《养老机构重大事
故隐患判定标准》(民发
〔2023〕13
号);3.《养老
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发〔2023〕37
号)
—
26
—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建筑安全
(10
项)
1.6
建筑分
区与
分隔
与其他单位共同处于同一
建筑物内的,已进行防火
分隔;厨房、烧水间、配
电室、锅炉房等设备用房
单独设置或与其他区域防
火分隔。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1.7
居室防
火分隔
与装修
装饰
老年人居室、活动室使用
不燃性实体墙分隔,无违
规拆改、搭建现象,分隔
墙体完好。违规使用易燃
可燃夹芯彩钢板。
《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
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
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
知》(消防〔2025〕41
号)
1.8
避难间
设置
按规定设置避难间,避难
间畅通无阻,应急物资(灭
火器、应急食品、饮用水
等)完好可用,标识清晰。
《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
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
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
知》(消防〔2025〕41
号)
1.9
无障碍
设施
出入口、走廊、楼梯、卫
生间等区域设置无障碍坡
道、扶手、防滑设施,无
障碍设施完好可用;电梯
配备应急呼叫装置,运行
正常。
1.《无障碍设计规范》
(GB50763);2.《养老
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
38600-2019)
1.10
建筑
维护
建筑外墙、屋面、门窗无
破损、渗漏;墙面、天花
板无脱落、霉斑;地面平
整、无破损、无积水,符
合老年人安全通行要求。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
本
规
范
》
(
GB
38600-2019)
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年____月
____
日
消防安全
(9
项)
2.1
消防安
全责
任制
建立健全逐级和岗位消防
安全责任制,明确消防安
全责任人、管理人及各岗
位员工职责;制定完善的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并定期修订。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2.《养老机构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
(
民发
〔2023〕37
号)
—
27
—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消防安全
(9
项)
2.2
消防设
施配置
与维护
按规定配置灭火器、消火
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
设施;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定期维护保养检测,有完
整记录;设置规范、醒目
的标识及使用说明。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养老
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发〔2023〕37
号)
2.3
安全疏
散设施
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无堵塞、占用;常闭式防
火门处于关闭状态,常开
防火门能在火灾时自行关
闭并反馈信号;消防应急
照明、疏散指
⽰
标志完好
有效;配备轮椅、担架等
疏散辅助器材。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2.4
消防控
制室
管理
消防控制室
24
小时有人
值班,每班值班人员不少
于
2
人,值班人员持证上
岗;值班记录完整、规范,
无脱岗、漏岗现象。
1.《关于切实采取过硬措
施坚决防范遏制养老机
构重特大火灾事故的通
知》(消防〔2025〕41
号);2.《养老机构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民发
〔2023〕37
号)
2.5
用火安
全管理
室内活动区域、廊道禁止
吸烟、烧香,禁止使用明
火照明、取暖;艾灸等需
使用明火的,有专人看护;
动
火
作
业
需
办
理
审
批
手
续,有专人全程看护。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2.6
用电安
全管理
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
设备,
⽆
“
三无”产品;
电气线路敷设规范
,由专
业人员安装维修;严禁私
拉乱接、超负荷用电;定
期
检
查
维
护
电
气
线
路
设
备
,有记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2.《养老机构消防
安全管理规定》
(
民发
〔2023〕37
号)
2.7
用气安
全管理
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
和气瓶;管道燃气安装可
燃气体探测报警、自动切
断装置;厨房设在地下室、
高层建筑内的,严禁使用
瓶装液化石油气。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
28
—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消防安全
(9
项)
2.8
应急
管理
制
定
针
对
性
应
急
疏
散
预
案,明确失能老年人转移
路线和方式;每半年至少
开
展
1
次
实
战
性
应
急
演
练,有完整记录;配备充
足应急物资并完好可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2.《养老
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发〔2023〕37
号)
2.9
消防安
全培训
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
防安全培训和警
⽰
教育,
从业人员掌握基本消防知
识和实操技能;消防安全
责任人、管理人及消防设
施操作员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年____月
____
日
食品安全
(7
项)
3.1
食品经
营资质
持有合法有效的食品经营
许可证,许可证地址与实
际经营场所一致,未超出
许可范围经营。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2.《食品
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3.2
从业人
员健康
管理
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
明
,每日进行晨检并记
录;在岗人员个人卫生良
好,穿戴洁净工作衣帽,
专间从业人员佩戴口罩。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3
食品原
料管理
食品原料、添加剂及相关
产品有进货查验记录和合
格证明;贮存符合分类、
分架、离墙离地要求,无
过期、变质、三无产品;
冷冻冷藏温度符合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3.4
加工制
作过程
原料、半成品、成品分开
存放和加工,防止交叉污
染;食品加工用水符合卫
生标准;专间操作符合规
范;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
(48
小时以上)。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2.《餐饮服务
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3.5
食品添
加剂
使用
食品添加剂存放、使用符
合要求,未采购、使用亚
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
业使用的品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
29
—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食品安全
(7
项)
3.6
场所与
设备
清洁
食堂环境清洁,无积油、
积水、污垢;冷冻冷藏、
消毒、三防等设施设备正
常使用
,有维护记录;定
期开展除虫灭害,有相关
记录。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
作规范》
3.7
餐饮具
消毒
餐饮具清洗水池专用,消
毒设施运转正常;餐饮具
消
毒
后
存
放
在
保
洁
设
施
内,保持清洁;消毒记录
完整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
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年____月
____
日
医疗卫生
安全
(5
项)
4.1
医疗资
质与
人员
内设医疗机构的,持有合
法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
可证;医护人员持证上岗,
配比符合规定;定期开展
医护人员业务培训。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
法》;2.《医疗机构管理
条例》
4.2
药品
管理
药品采购、储存、使用符
合规定,有完整台账;过
期、变质药品及时清理销
毁,有记录;处方药凭处
方使用,
⿇
醉药品、精神
药品专人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
管理法》
4.3
医疗器
械管理
医疗器械符合国家相关标
准,有产品注册证;定期
维护、校验,有记录;操
作
人
员
经
培
训
合
格
后
上
岗。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
4.4
疫情防
控与
消毒
建立疫情防控管理制度,
配备必要的防控物资;定
期对场所、设施进行消毒,
有记录;发现传染病疑似
病例及时报告并采取防控
措施。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2.
国家及
省疫情防控相关要求
4.5
健康档
案管理
为入住老年人建立完整的
健康档案,记录病史、体
检结果、用药情况等;健
康档案及时更新,妥善保
管,保护老年人隐私。
《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
本规范》
(GB38600-2019)
—
30
—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年____月
____
日
用电安全
(4
项)
5.1
电气设
备合
规性
电气设备、电线、插座等符
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无破
损、老化、裸露现象;严禁
使用违规大功率电器。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2.《电气装置安装
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169)
5.2
线路敷
设与
保护
电气线路敷设规范,避开
易燃可燃物;有可燃物的
闷顶和封闭吊顶内明敷的
配电线路,采用金属导管
或金属槽盒布线;配备漏
电保护、过载保护装置。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5.3
电动设
备充电
管理
设置电动自行车、电动轮
椅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充
电设施符合安全要求;严
禁在室内、安全出口、疏
散通道停放和充电。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5.4
用电巡
查与
维护
安排专人定期开展用电巡
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用电
隐患;电气设备定期维护
检测,有完整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
法》
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年____月
____
日
特种设备
安全
(5
项)
6.1
特种设
备登记
备案
按规定建立了健全完善的
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
度;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
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在检
验合格有效期内;登记备案
信息与实际设备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则》
6.2
岗位
责任
按规定任命了特种设备安
全总监、安全员,特种设
备安全管理、操作人员等
各级岗位责任人员按规定
持有合法有效的《特种设
备
安
全
管
理
和
作
业
人
员
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
作业;按规定定期开展从
业人员培训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则》
—
31
—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特种设备
安全
(5
项)
6.3
隐患
排查
建立了完善的“特种设备
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结
合清单制定特种设备“日
管控、周排查、月调度”
机制并有效运行。未发现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判定准则》
(GB45067-2024)中规定
的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
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则》《特种设
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
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
定》
6.4
维护
保养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维护
保养,由具备资质的单位
实施,有完整的维护保养
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则》
6.5
应急
管理
制定特种设备突发事件专
项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
援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演
练,有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
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
使用管理规则》
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年____月
____
日
应急管理
安全
(4
项)
7.1
应急预
案制定
制定火灾、地震、突发疾
病、防汛等突发事件应急
预案,预案针对性、操作
性强,明确处置流程和责
任分工。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2.《养老
机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民发〔2023〕37
号)
7.2
应急物
资储备
配备充足的应急救援物资
(灭火器、急救箱、应急
照明、救生器材等),物
资完好可用,定期检查补
充,有记录。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7.3
应急演
练开展
每半年至少开展
1
次综合
应急演练,针对性开展专
项应急演练;演练有方案、
有记录、有总结,及时改
进完善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
7.4
应急
值守
建立
24
小时应急值守制
度,值守人员在岗在位,
及时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做好值守记录;设置应急
呼叫装置,响应及时。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
32
—
检查
类别
序号
检查
事项
检查标准
判定依据
检查
结果
存在具
体问题
检查人员签字: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检查日期:_______年____月
____
日
其他安全
(4
项)
8.1
安全管
理制度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全员责
任制,设立安全员岗位并
公示;制定“日巡查、月
检查”制度,巡查检查记
录完
整。
1.《养老机构安全管理办
法》;2.《关于进一步加
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的
意见》(国办函〔2026〕
14
号)
8.2
智慧安
防建设
配置智能烟感、一键报警、
智能摄像头等智慧安防产
品,运行正常;实现异常
事件实时预警,提高防控
水平。
《关于进一步加强养老
机构安全管理的意见》
(国办函〔2026〕14
号)
8.3
环境
安全
养老机构周边无重大安全
隐患;院内绿化、设施无
安全隐患;污水、垃圾处
理符合环保要求,无异味、
无污染。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2.《养老
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
(GB38600-2019)
8.4
安全宣
传教育
定期对入住老年人开展安
全宣传教育,普及防火、
防跌倒、防诈骗等安全知
识;在显著位置设置安全
警示标识。
《养老机构消防安全管
理规定》(民发〔2023〕
37
号)
养老机构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整改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1.本表格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管理、
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开展养老机构安全联合检查,实现“一表通查、标准统一”;
2.检查结果填写“合格”“不合格”“限期整改”“立即关停”,限期整改需注明整改期限;
3.检查存在问题的,应填写存在的问题;
4.判定依据优先引用最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相关文件要求,确保检查合规性;
5.本表格涵盖
8
大类
48
项具体检查事项,可根据实际检查需求补充完善。
甘肃省民政厅办公室
2026年4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