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3-13 17:2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民政局

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2〕177号)和《嘉峪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嘉办发〔2023〕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我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以下简称“养老服务补

贴”)和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嘉峪关市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城乡低保、特困对象中80周岁及以上高龄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5.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使用范围

养老服务补贴可用于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医、助急、助洁、助行等生活照料服务以及紧急救援等其他支持性服务;依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或者街道(乡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的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等社区养老服务;依托养老机构提供的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

二、护理补贴

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为具有嘉峪关市户籍且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

(一)补贴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2.城乡特困对象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低保标准的1到1.5倍之间,且财产状况符合当地规定的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及以上的失能(含失智)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

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使用范围

护理补贴重点用于支付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的部分基础护理费,以及老年人接受居家上门和社区专业护理康复等服务费用。

三、相关政策衔接规定

1.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不计入城乡居民家庭收入。

2.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同时申领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及高龄津贴,并享受我市出台的居家养老和社区服务政策。

3.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4.既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四、能力评估

老年人自理能力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开展评估后认定。由市卫健委根据《嘉峪关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将评估结果共享至社区(村委会或养老机构)。

五、资金保障及发放方式

(一)资金保障

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资金,由省、市预算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筹解决。

(二)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方式

1.服务形式:养老服务补贴由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组织提供养老服务,采取“先服务后补贴”的方式,在每个月服务终了后据实结算发放。居家或在社区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政府委托提供服务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组织,由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根据市民政局审批的人员花名册安排服务组织上门服务,每月对服务组织服务完成情况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考核。服务完成后由市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将养老服务记录表和养老服务补贴汇总表签字盖章确认后报市民政局核拨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养老机构提供服务的,其补贴资金由市民政局拨付给相应的养老机构。

2.动态调整:市民政局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起停止享受补贴。

(三)护理服务补贴发放方式

1.服务形式:市民政局每月月初将当月符合护理补贴条件的老人名单报送至市卫健委。城市社区的老人由市卫健委安排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老人提供上门康复护理服务;农村的老人由所在镇卫生院对符合条件的老人进行上门护理康复服务。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镇卫生院每季度依据服务对象签字确认的服务清单与市民政局进行结算。

2.动态调整:市民政局应对补贴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应补尽补、应退尽退。资格复核采取补贴对象主动申报和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定期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理能力复核原则上每年一次,情况发生变化的次月停止享受补贴。

六、补贴服务申请与审核

(一)受理。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入住的养老机构提出书面或线上申请,填写申请表。社区(村委会)受理。

(二)评估。各社区(村委会或养老机构)每月10日前将新增、复核需要评估的老年人花名册报至老年人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纸质版加盖公章反馈至社区(村委会)。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评估人员需在《嘉峪关市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嘉峪关市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表》中老年人能力状况评估一栏签字确认。评估结果应在所在社区(村委会)或养老机构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办理。

(三)初审。对评估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社区(村委会)或养老机构核实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收取复印件。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申请由市社会福利院直接报市民政局。

(四)审核。村委会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户口簿及低保证等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后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每月25日前报送至郊区工作办公室;社区每月25日前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至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审核后,于每月28日前将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明细表、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明细表及新增人员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市民政局审批。

(五)审批。市民政局收到审核意见后的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反馈所在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社会福利院或养老机构。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社区(村委会或养老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符合补贴条件的由批准次月起享受补贴服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是建立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重要政策措施,是落实《国家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重要举措,是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方式。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补贴制度落实工作,形成由民政、财政和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共同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二)加强政策宣传。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统筹指导开展好政策宣传工作,切实做好政策告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郊区工作办公室要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解读好补贴制度,使老年人及其家属充分了解政策内容、申请流程和实施规范。

(三)加强资金监管。市民政局要建立严格的资金申请审批程序,健全补贴发放台账。补贴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市民政局应当严格按规定管理养老服务补贴资金,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滞留和挪用,不得向补贴对象收取任何管理费用。相关部门和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对违规使用补贴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嘉民发〔2023〕

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