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对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社会组织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3 12:0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民政局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市民政局查证,以下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参加年检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和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款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第一款第(三)项和《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第(三)项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条之规定,本机关依法拟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行政撤销处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拟撤销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嘉峪关市流浪动物救助收容中心

52620200357833056G

2

嘉峪关市至孝殡葬礼仪文化服务中心

52620200316143710Q

3

嘉峪关市寿星园老年公寓

52620200MJW348530G

4

嘉峪关市少年军校

52620200MJW3485653

5

嘉峪关市博瑞德体育培训中心

52620200690366308H

6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协会

51620200MJY28100X4

7

嘉峪关市荣宝轩艺术馆

5262020009823084XB

8

嘉峪关市企业联合会

51620200MJW348100R

9

嘉峪关市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52620200695626391W

注意事项

1.请各相关社会组织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如对行政撤销处罚有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可于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听证,请在收到本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3.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采取邮寄送达为主,送达地址以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住所地址为准,邮寄送达之日即为公告送达之日,不论是否签收。

办公地址:嘉峪关市机场南路3369号   

联系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科

话:(0937)-6322358

邮政编码:735100

 

附件:相关法律规定

 

 

嘉峪关市民政局

2023年3月2日

 

相关法律规定

 

一、社会团体相关法律规定

违反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处罚依据: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三条 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 定予以处理。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法律规定

违反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

处罚依据: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

(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设立分支机构的;

(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十条  登记管理机关对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或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予以撤销登记并公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四十五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

第六十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