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2 16:39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民政局

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强化政府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兜底保障功能,根据《甘肃省民政厅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甘民发〔2023〕115号)要求,现就落实好此项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基本

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依托,坚持兜底线、保基本,加强政策和资源相衔接整合,提升对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能力。到“十四五”末,初步满足有意愿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需求,明显减轻其家庭照护压力,切实增强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及其家庭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二、主要内容

(一)救助对象。救助对象暂定为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经《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完全失能)等级,并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本市户籍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补贴包括救助对象个人补助金和养老机构绩效补助,其中救助金发放到救助对象本人账户,绩效补助金补贴到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1.救助对象个人补助标准/月=老年人入住机构实际收费-救助对象本人已领取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救助对象已领取的残疾人两项补贴。

2.养老机构绩效补助标准/月=养老机构收住的救助对象救助金总额*30%。

(三)工作流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工作,按照“预评估、先入住、后补贴”的方式开展。

1.申请入住。有入住养老机构意愿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老年人,根据自身情况向市民政局申请进行老年人能力评估。

2.能力评估。市卫健委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反馈至市民政局。

3.办理入住。经评估为能力完全丧失等级的,安排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入住时要按照《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签订服务协议,确定护理等级、收费价格和缴费方式。

4.补贴申请及发放。老年人或及其代理人可以在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持养老服务协议和有效缴费凭证,向市民政局申领救助金。市民政局对申请对象是否实际入住养老机构、收费标准、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情况进行审校。经审校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救助的决定,同时确定救助金额。救助金从申请对象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并于次月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救助的决定,同时书面告知理由。

5.动态调整。救助对象经济、身体状况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不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引起救助金额调整的,本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市民政局。养老机构发现救助对象存在上述情况且未主动告知市民政局的,应当及时向市民政局书面报告。市民政局确认救助对象经济、身体变化情况,根据最新审核情况及时停发救助或者调整救助金额。

出现以下情形时,不得享受入住养老机构补助:

(一)服务对象自签订养老服务协议后15日内未入住养老机构的;

(二)服务对象与养老机构终止服务合同的;

(三)连续不在养老机构内居住,超过15日的;

(四)服务对象自行更换养老机构后,15日内未报告市民政局的。

三、机构管理

(一)基本条件。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须经依法登记,且满足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要求并具有收住完全失能老年人的服务条件。公办、公建民营养老机构、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主动承担兜底保障收住工作,应收尽收,其他社会办养老机构机构根据自身能力,创造条件,积极承担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工作。

(二)信息公开。市民政局主动公示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相关信息,协助有意愿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就近就便选择适宜的养老机构。

(三)收费标准。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最高收费标准原则上不得高于我市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及全护理照料标准总和。

(四)绩效补助。市民政局每年5月、11月对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考核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收住救助对象人数、救助对象满意度等。市民政局按照收住人数和服务情况对养老机构给子绩效补助,绩效补助总额不得超过向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实际发放基本养老服务救助金总额的3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指导。市民政局加强社会救助、养老服务业务协同、数据共享和政策街接。市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负责救助对象审核认定,指导养老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配合市财政局开展支付和监管等工作。市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协助做好救助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工作。

(二)严格资金监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集中照护补助资金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统一监管。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资金安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确保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审批程序的规范性、支付的合规性,不得提前支付、超额支付。对获得救助的困难失能老年人,市民政局要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按规定建立问题举报奖励机制,加强社会监督。对发生“套补骗补”、虚报错报考核指标数据、违反财政资金使用相关规定、溢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情况的,依照《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相关当事人骗取救助金的要依法追回。对养老机构与老年人恶意串通骗取救助资金的,依法追究责任。发生“套补骗补”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在下年度加倍扣减补助资金。

(三)做好服务保障。市民政局督促养老机构做好服务保障,收住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必须符合《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强制性标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统一服务标准和规范,改善照护服务条件,不得对收住的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采取分灶吃饭、分区硬隔离等做法区别对待,不得影响现有集中供养特困人员服务水平和质量。养老机构需将救助对象入住和服务情况于入住后15日内录入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专门模块。

(四)加强政策宣传。市民政局要主动向低保家庭做好宣传,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他们认识到集中照护既可以让失能老年人生活更有质量,也可以减轻家庭照护压力,改善家庭生活状况。

《嘉峪关市困难家庭失能 半失能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资金补助实施办法》(嘉民发〔2017〕148号)同时废止。

附件:277号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老年人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pdf

嘉峪关市民政局        嘉峪关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