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13 17:3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民政局

各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经我局查证,以下社会组织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我局接受2022年度检查(名单详见附件1),其行为:1.社会团体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条之规定;2.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条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三款,《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第12条、13条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三款,《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第8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之规定,现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整改时间

2023年7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

二、 整改内容

(一)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建立、执行及再完善;

(二)社会团体认真学习《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社会团体年检暂行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认真学习《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办法》;

(三)对照检查《章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四)查找单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说明未按期接受年检、年检不合格或基本合格的原因,报送书面整改方案。

三、 整改验收

请各社会组织整改结束后,向市民政局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社会组织责令改正工作验收表(见附件2)、书面的整改情况和必要佐证材料,市民政局将结合2022年度社会组织年检工作,组织人员采取实地审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进行验收。对拒不接受整改和审查验收仍不合格的根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0条、第11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列入活动异常名录;对2021年度和2022年度连续两年呈现“僵尸型”状态的社会组织,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15条第一款、第七款之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四、相关要求

希望各业务主管单位对所主管的社会组织的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按章程开展活动等事项,切实负起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内部管理混乱的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各相关社会组织要依照法规政策和章程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完善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组织诚信自律建设,进一步激发活力,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1.以下社会组织(名单详见附件1)应在公告期限内到市民政局310办公室领取《责令改正通知书》,逾期未领取的,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

2.整改结束后,向市民政局提交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社会组织责令改正工作验收表(见附件2)、书面的整改情况和必要佐证材料。

联系电话:0937-6322358。

附件:1.2022年度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责令限期整改名单

2.相关法律规定


嘉峪关市民政局      

     2023年7月13日


附件1

2022年度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组织

序号

机构名称

1

嘉峪关市环境保护协会

2

嘉峪关市冬泳运动协会

3

嘉峪关市武术协会

4

嘉峪关市邮币卡历史文化传承协会

5

嘉峪关市法官协会

6

嘉峪关市工业气体行业协会

7

嘉峪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协会

8

嘉峪关市瑜伽协会

9

嘉峪关市体育舞蹈协会

10

嘉峪关市殡仪服务站

11

嘉峪关市敦煌舞蹈艺术培训学校

12

嘉峪关市迎宾西路中国福利彩票销售厅

13

嘉峪关市中福在线雄关东路销售厅

14

嘉峪关市广汇社区幼儿园

15

嘉峪关市步云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16

嘉峪关市博辉艺术培训学校

17

嘉峪关市镜铁区紫轩社区文化苑

18

嘉峪关市天启教育培训学校

19

嘉峪关市腾跃教育培训学校

20

嘉峪关市星火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1

嘉峪关市五星途乐户外俱乐部

22

嘉峪关市凌云航空运动俱乐部

23

嘉峪关市快乐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4

嘉峪关博古轩博物馆

25

嘉峪关市起翔青少年体育俱乐部

26

嘉峪关市海之韵艺术培训学校

27

嘉峪关市米芽艺术培训学校

28

嘉峪关市新锐青少年篮球俱乐部

29

嘉峪关市原点幼儿园

30

嘉峪关市博汇教育培训学校

31

嘉峪关丝绸之路文化发展基金会


附件2

相关法律规定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社会团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第二十三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本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本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暂行办法》

第十二条 年检不合格社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社团,按照有关规定另作处理,并由登记管理机关在报刊上予以公告,公告费由社团承担。

第十三条 社团不接受年检或有其它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团体处罚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

第八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确定为“年检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三)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四)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五)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六)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七)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八)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十)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十一)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十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十三)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十条 因非行政处罚事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向社会组织书面告知列入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告告知。

社会组织对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通过公告方式告知的,社会组织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陈述申辩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作出是否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规定时限和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度工作报告的;

(二)未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党组织的;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抽查和其他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发放整改文书要求限期整改,社会组织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存在《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五)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

登记管理机关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邮寄专用信函向社会组织登记的住所两次邮寄无人签收的,视作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与社会组织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五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满2年的;

(二)弄虚作假办理变更登记,被撤销变更登记的;

(三)受到限期停止活动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5万元以上罚款处罚的;

(五)3年内2次以上受到警告或者不满5万元罚款处罚的;

(六)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七)被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吊销登记证书、撤销成(设)立登记决定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列入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