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给予嘉峪关市流浪动物救助收容中心等7家社会组织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21 16:53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民政局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社会组织:

经我局查证,以下社会组织连续两年及以上未接受年度检查,其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下列社会组织作出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现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将受到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的7家社会组织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撤销登记行政处罚社会组织名单

序号

社会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嘉峪关市流浪动物救助收容中心

52620200357833056G

2

嘉峪关市至孝殡葬礼仪文化服务中心

52620200316143710Q

3

嘉峪关市寿星园老年公寓

52620200MJW348530G

4

嘉峪关市博瑞德体育培训中心

52620200690366308H

5

嘉峪关市安全生产协会

51620200MJY28100X4

6

嘉峪关市荣宝轩艺术馆

5262020009823084XB

7

嘉峪关市企业联合会

51620200MJW348100R


注意事项:

1.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上述7家社会组织自收到撤销登记行政处罚后,应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并于30日内到嘉峪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2.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峪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收缴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的,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3.本行政处罚决定采取当场交付当事人和邮寄送达方式为主,同时发布公告,当场交付之日或邮寄送达之日即为公告送达之日,不论是否签收。

办公地址:嘉峪关市机场南路3369号   

联系部门:社会组织管理科

电 话:(0937)-6322358

邮政编码:735100 


嘉峪关市民政局

2023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