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市级储备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储备肉管理,确保市级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中央储备肉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2007年第9号)《甘肃省省级储备肉管理办法》(甘粮物〔2020〕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肉,是指由市级财政专项补贴收储,专门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肉和活畜。
第三条市级储备肉储备规模根据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指导计划核定,总量拟定为170吨。倡导储备主体多元化,储备方式包括政府储备和商业代储。
第四条市级储备肉是市政府的专项储备物资,动用权属市政府。
第五条 市级储备肉按照保障应急的原则,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六条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市级储备肉实行“政府授权、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方式,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各司其职,监督管理。
第八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市级储备肉总体规划和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市政府决定,下达收储、动用指令。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需求时,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商,提出增减市级储备肉数量和投放计划。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肉的收储、轮换等行政管理工作。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动用投放。对市级储备肉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市级储备肉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执行情况拨付资金,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承储企业负责市级储备肉收储、轮换、日常管理和动用实施,严格履行市级储备肉储备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市级储备肉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实行资质审查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肉承储企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经营资质的养殖、加工及肉类储存企业。
(二)冻猪肉承储企业在本市内具有储存能力100吨以上、符合《冷库设计标准》(GB50072-2021)强制性要求的冷库;生猪承储企业存栏量常年保持在2000头以上,活羊承储企业存栏量常年保持在1400只以上,活牛承储企业存栏量常年保持在150头以上,且自繁自养。
(三)具有较好的信誉和较强的抗风险能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能够承担市级储备肉的安全责任。
(四)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第十四条 符合上述条件且有意愿承担市级储备肉储备任务的企业,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确定承储资格,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因承储企业原因,出现数量不真实、质量不合格、操作不规范和储备不安全、投放不及时等情形,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整改。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肉对外质押、担保或者清偿债务。承储企业因生产经营、股权结构、质押担保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的,必须提前30日书面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告。对不再具备市级储备肉承储条件的企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视情况调整或取消企业储备资格。
第四章 承储管理
第十七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向承储企业下达年度存储计划,签订储备管理合同。
第十八条 市级储备肉存储品种、数量分别为冻猪肉50吨,活体猪85吨、羊20吨、牛15吨。储备活畜每吨分别按活猪12头、活羊60只、活牛6头折算,活猪每头100公斤以上,活羊每只20公斤以上,活牛每头400公斤以上。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入储工作。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拖延执行市级储备肉计划。
第二十条 储备冻肉应当实行专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储备肉账账相符、账物相符、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活畜承储企业应建立健全储备在栏管理制度,加强储备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储备冻猪肉原则上应当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储备的活体羊(牛)动用、投放时应当符合清真食品相关规定。质量符合国家质量卫生安全标准,具有法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市级储备肉建立月统计报告制度,承储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报送《市级储备肉进销存月统计报表》。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级储备肉实行轮换更新制度。冻肉原则上在保质期内完成轮换,每轮储存不超过18个月;活畜轮换由承储企业在养殖周期内自行组织轮换;轮空期不超过30日。
第二十四条市级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必须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及时轮入。轮换期间,市级储备肉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的65%。轮换结束后,承储企业须将轮换结果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冻肉轮换销售原则上采取公开竞卖、就地销售或者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销售价格可以参照市内3家以上(含3家)商超(市场)鲜肉平均零售价,按照鲜肉平均零售价的70%,并上下浮动不超过15%的原则确定。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计划,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
(三)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市级储备肉动用后,承储企业应当同品种、同质量、同数量在30日内补库,并将补库结果及时报告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七章 投放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级储备肉的投放,是指全市肉类市场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或重大节假日保障民生消费需求而动用的储备肉。
第二十九条市级储备肉投放价格参照市内3家(含)以上商超鲜肉平均零售价的70%确定。
第三十条 市级储备肉的投放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检验检疫证明及监督电话等。
第三十一条市级储备肉投放时,要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高价销售,确保投放群体直接受益。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级储备肉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储备费用包括储备保管费、贷款利息、投放(轮换)价差和费用,以及紧急调用肉品时的价差。
第三十三条 冻肉储备管理费用按照每年2700元/吨包干使用,包括冷库运行费、管理人员工资、运输、损耗等费用,贷款利息、投放(轮换)价差和费用以及紧急调用肉品时的价差按照实际产生费用拨付承储企业;活畜储备管理费用分别按照生猪每年每头80元、活羊23元、活牛260元包干使用,投放价差和费用以及紧急调用肉品时的价差按照实际产生费用补贴。
第三十四条市级储备肉储备费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市财政局按季、年度核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承储企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监督检查机制,严格市级储备肉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进行联合检查,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三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