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26-05-27 16:56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升嘉峪关市自然灾害应急抢险救灾保障能力,规范市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率,依据《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省级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抢险救灾储备物资(以下简称“市级储备物资”),是指由市级财政资金购置及上级部门调拨,专项用于支持开展抢险救灾和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的应急储备物资,包括防汛抗旱类物资和生活救助类物资。

第三条 市级储备物资坚持“定点储备、专项管理、统一调拨、保障急需”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提出市级储备物资的储备需求和动用决策,组织编制市级物资储备保障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等;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市级储备物资购置、保管等相关经费保障工作;组织指导相关单位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物资相关经费预算编制;根据市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年度购置计划,负责市级储备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等工作,确保库存市级储备物资数量真实、质量合格、账实相符;根据市应急管理局的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调出。

第三章 储备购置

第七条 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储备保障规划、当年储备物资调拨使用、报废消耗及应急抢险救灾新技术装备物资需求等情况,研究确定年度市级储备物资购置计划,包括物资品种、数量等,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供采购物资技术要求。

第八条 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需追加物资的,由市应急管理局依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结合救灾工作实际,拟定紧急购置清单,商市财政局,组织采购。

第九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申报储备购置年度经费预算,市财政局按程序审批。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购置计划,严格按照市政府加强部门预算执行管理的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根据年度购置计划及经批准的购置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组织采购。采购完成后,按照新增资产配置预算有关程序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及时更新储备物资数据,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十一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对新入库市级储备物资的外观、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原则上委托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质量抽检。对质量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应退回或责令供货方整改,待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

第四章 储备保管

第十二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物资管理工作,制定储备物资保管等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挂牌明示等管理要求,掌握物资设备维护保养和操作技能,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储备管理。

第十三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建立健全物资储备、调运保障、安全生产等管理制度和应急调运预案,防止发生责任事故,确保人员、物资和库房安全。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物资储存保管要做到:

(一)规范标签,标明品名、规格、型号、生产企业、数量、生产日期、入库时间和保质期等;

(二)分类存放,码放整齐,留有通道,严禁接触酸、碱、油脂、氧化剂和有机溶剂等;

(三)专仓(区)储存,要与代储省级等其他物资分区、分类储存,不得混放;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盘库,做到实物、账目相符,确保库存物资储存安全、质量良好;

(五)按照市级储备物资不同的特性和储备要求,加强仓库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提高储备管理和应急调运效率。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物资统计实行报告制度,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每季度末,通过甘肃省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管理平台报送上季度物资采购入库、调运出库、回收报废和库存物资品种、数量等储备管理情况,同时抄送市应急管理局;每年度末,向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报送年度市级储备物资管理情况。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市级储备物资给予保管费补贴,防汛抗旱类物资按照上年度末库存成本的6%核算,生活救助类物资按照上年度末库存成本的4.5%核算。保管费补贴包括:仓库占用、仓库维护、仓库运行、物资设备维护保养、装卸搬运、人工、清理报废等与市级储备物资管理相关的各项支出。

第五章 物资调用与回收报废

第十七条 市级储备物资适用于应对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由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动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市应急管理局指令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动用指令应书面下达,内容明确物资品名、规格、数量、时间要求、接收单位与联系方式等。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下达,后补办手续。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物资调用坚持“先进先出”原则,避免或减少物资报废。

第二十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接到动用指令后,立即组织物资出库,与物资使用单位办理交接手续,必要时,派工作人员押运至指定地点。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将调运情况报市应急管理局。

第二十一条 抢险救援救助任务结束后1个月内,使用单位负责将物资返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未使用或回收类有修复价值的物资,经回收整理后,重新入库;对不可回收类或没有修复价值的物资,按照相关规定做报废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物资的储存年限参照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存年限确定,与中央应急抢险救灾物资不同种类的市级储备物资,根据物资保质期或质量情况确定;市级储备物资的储存、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年限。

第二十三条 符合报废要求的市级储备物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组织5名以上具有相关从业经历的人员进行鉴定,根据鉴定意见,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应急管理局审核确认后提出报废意见,报市财政局批准后作报废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储备管理制度,强化物资日常管理;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可根据应急抢险救灾工作需要,适时对市级储备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物资管理工作要自觉接受审计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物资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中,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