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冬春蔬菜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市级重要民生商品储备管理制度,提高冬春蔬菜应急保供和调控能力,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建立冬春蔬菜储备制度的通知》(甘政办发〔2011〕295号)《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冬春蔬菜储备工作的通知》(甘粮物〔2020〕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储备菜主要以大白菜、土豆、白萝卜、胡萝卜、洋葱、甘蓝菜(圆白菜)等耐贮存、易周转、保障基本生活需求的品种为主,也可根据居民消费习惯、市场需求和储备能力,适当调整储备品种。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储备菜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冬春蔬菜储备坚持市场化运作模式,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受托、市场运作”的方式,以保供稳价和应急供应为重点,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储备菜“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拟定冬春蔬菜的总体规划和总量计划,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按照市政府决定,下达收储、动用指令。
第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冬春蔬菜的收储、验收、投放等行政管理工作。确定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储备合同,督促承储企业落实储备任务。根据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动用投放。对储备蔬菜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申报冬储蔬菜费用补贴资金的预算和执行情况拨付资金,配合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费用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绩效评价进行监督。
第八条承储企业负责冬春蔬菜的收储、投放、调用等日常管理工作,严格履行储备合同,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对冬春蔬菜计划执行期内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在紧急动用时,按照要求无条件迅速组织投放。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蔬菜储藏、经营的企业;
(二)具有与冬春蔬菜储备相适应的储存设施和储存能力;
(三)具有相应规模的蔬菜采购、销售网络、产销衔接、市场投放和保障能力,能够承担储备菜的安全管理责任;
(四)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条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年度储备规模和布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承储企业。
第四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冬春蔬菜储备实行计划管理,原则上按照城区人口每人每天消费0.5公斤、不低于7天的消费量确定。
第十二条 冬春蔬菜实行阶段性储备。原则上每个储备期为4个月,即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按照储备合同明确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要求,组织实施收储工作,并向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及时报告收储计划落实情况。未经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同意,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变更、拒绝或拖延执行储备合同。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完成冬春储备蔬菜收储工作后,申请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储备的品种、数量、质量等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储备与经营相分离的原则,对储备蔬菜实行专仓存储、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
第十六条储备计划执行期内,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储备冬春蔬菜,不得将储备蔬菜对外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储备期满后,储备冬春蔬菜由承储企业自行销售。
第五章 动用、投放管理
第十七条冬春蔬菜动用权属市政府,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动用计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动用指令,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一)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或公共突发事件;
(二)全市蔬菜市场供应异常波动或蔬菜价格异常上涨;
(三)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保障民生消费需求;
(四)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十九条 冬春蔬菜投放时,要设置销售专区或专柜,悬挂统一标识,公示品名、价格及监督电话。
第二十条冬春蔬菜投放价格应低于市场同类同品质蔬菜价格,承储企业自负盈亏。
第二十一条承储企业按照动用指令要求积极组织调运,保质保量迅速投放,投放量、投放方式、投放渠道按动用指令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冬春蔬菜投放期间,严厉打击囤积居奇或变相高价销售行为,确保消费群体直接受益。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冬春蔬菜储备费用实行“保障储备、核定补贴、包干使用”的办法,按每个储备期每公斤0.6元包干使用,包括资金利息、仓储保管、装卸运输、损耗及投放价差等。
第二十四条冬春蔬菜储备费用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经费,市财政局按年度核拨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承储企业。
第二十五条冬春蔬菜储备收购资金由承储企业自筹解决。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应当加强冬春蔬菜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必要时,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开展联合检查,确保储备冬春蔬菜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