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科技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9-10 10:05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

甘科督规〔2026〕4号

关于印发《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局,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推动构建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覆盖全面、协同高效的项目监督体系,促进提升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科技厅制定了《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科技厅          

2026年8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监督管理,提升项目组织实施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科研学风作风建设,营造诚实守信、风清气正的科研创新生态,根据《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甘肃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管理的各类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实施、资金管理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评价和问责等监督活动。

第三条  项目监督工作应当遵循目标导向、分工负责、统筹协调、强化应用的原则,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主责、谁接受监督”的责任落实机制,做到寓监督于管理之中,将监督工作与项目组织实施一体化部署。

第四条  项目监督的重点内容包括:

(一)组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指南与全省科技创新规划、重大战略需求的衔接落实情况,核心任务指标设置情况,项目制度规范和工作机制的建设情况,以及项目申报和立项、过程管理、验收结题、绩效评估和评价等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等。

(二)经费使用情况。主要包括项目资金合规有效使用情况,项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情况,多元化投入要求落实以及资金监管情况等。

(三)实施成效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标志性成果产出情况,阶段性目标完成情况,关键考核指标达成情况,任务目标实现情况等。

(四)日常监管情况。主要包括项目日常监管责任落实情况,科研诚信、科技伦理、科技安全有关制度执行情况,受理并处置投诉举报情况,以及发现和处置项目实施风险的及时性、有效性等。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的事项。

第二章  监督职责

第五条  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监督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分级分层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形成统筹协调、分工负责、覆盖全面、协同高效的科技大监督体系。

第六条  省科技厅是项目监督的牵头部门,由省科技厅科技监督与科研诚信处、项目主管处室,以及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有关服务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具体实施。职责包括:

(一)贯彻落实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监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全省科技项目监督制度办法。

(二)加强对项目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综合指导,统筹推进全省科技项目监督体系建设。

(三)牵头组织开展对本办法第四条款规定内容的监督,对各监督主体开展项目监督情况进行监督。

(四)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成效进行评估和评价。

(五)对监督发现问题督促推进整改,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对受理的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处理。

(六)加强监督结果运用,优化项目管理和科研诚信建设。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七条  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对归口推荐的项目开展日常管理与监督,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和本省项目监督相关政策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行业、本辖区项目监督有关制度或措施。

(二)对所属或者所辖的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协同管理或监督,审核项目单位、项目人员、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监督项目的实施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落实项目管理制度和科研诚信要求,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

(三)协调项目的推进实施,根据项目执行和监督发现问题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建议。

(四)受省科技厅委托,组织、协助或者参与项目监督检查、评估和评价,以及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调查,记录并汇交相关数据信息,督促开展问题整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所承担项目的任务目标完成、资金合规使用以及科研人员的行为规范等负法人主体责任,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落实项目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和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监督本单位科研人员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实施。

(二)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任务书签订、验收结题、绩效评估和评价等,协调落实项目实施条件,统筹推进项目实施,跟踪监督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及时发现、处理并报告风险隐患。

(三)履行科研诚信建设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敏感科技信息管理,按照规定对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落实惩戒措施,汇交相关数据信息。

(四)主动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开展项目监督工作,对出现的问题组织实施整改。

(五)加强项目管理工作记录,将有关信息录入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整理归档和集中管理项目档案,使科技项目实施全过程可查询、可追溯。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公开公示制度,核查处理有关投诉举报问题线索。

第九条  监督主体依据工作实际,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配合开展项目监督具体业务工作。

第十条  监督主体应当加大项目监督条件保障力度,加强监督队伍建设,为开展项目监督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项目监管专业能力。

第十一条  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推荐流程和有关责任分工作出规范,并督促相关单位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落实项目及财政资金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保障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完善项目团队内部监管制度和细则,加强对所带领科研团队、所承担项目成员的教育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保质完成并符合规范。

第三章  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统筹制定本级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等,并按计划开展监督工作。项目推荐单位(归口管理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合理安排监督工作。各监督主体应当加强沟通协调,避免在同一年度对同一项目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第十五条  监督主体可以采取日常监督、随机抽查、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和评价等方式开展监督工作。

日常监督是指对项目组织实施全过程进行的常规性、持续性监控,包括对有关投诉举报进行的核查。

随机抽查是指不设定条件,随机抽取待查项目,并对项目组织实施的重点环节、关键节点进行的监督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每年有计划、按比例选取一定数量的重大在研项目,作为重点监督事项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对已开展了中期绩效评价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开展执行期专项检查。 

评估和评价是指对项目的目标实现、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支出绩效目标、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情况进行的评估和评价。

第十六条  实行分类差异化监管,统筹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合理安排现场监督,加强对重大项目监管,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一)经费包干制项目原则上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一般不组织现场监督。

(二)对省级科技重大专项计划项目实行重点监管,随机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监督范围项目总数的30%。

(三)其他项目原则上执行周期内现场监督不超过1次,且须在立项满1年后实施,一般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比例控制在纳入监督范围的项目总数的5%以内。

(四)对于在其他监督过程中,发现有违反项目管理约定义务和科研诚信管理规定的项目,可以不受项目执行期和频次限制,加大对其监督的频次。

第十七条  监督主体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创新监督方式,优化监督流程,切实减轻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负担。对于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落实的,原则上不再开展现场监督。书面核查时,对于项目承担单位已经按照规定在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的材料和信息,或者已经按照规定要求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第十八条  监督主体在实施监督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下达监督结果告知书,并附整改建议。相关责任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对已经完成整改的,监督主体应当适时开展整改落实“回头看”。

监督结果应当明确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内容。相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整改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督结果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十九条  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监督工作内外衔接,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条  监督主体应当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分类处理。投诉举报事项不在权限范围内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有权部门处理,或者告知投诉举报人可以直接向有权受理的部门投诉举报。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一条  省科技厅依托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搭建全省监督信息共享平台,牵头建立监督信息共享互认机制。相关监督主体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和评估信息汇交至甘肃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数据汇交共享、监督结果互认互用、监督线索移送互通,并对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

第二十二条  监督中发现有证据表明可能造成恶劣影响或财政资金严重损失的,可要求责任单位及时采取暂停措施,经进一步分析研判并核实查证后,提出后续处理意见。对问题特别严重、难以完成预期目标的,按程序提出重大调整、终止撤销等意见建议,并报省科技厅批准。

第二十三条  监督中发现项目目标任务执行不力、资金使用不当、有关材料不实等问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责任并倒查管理责任,涉及项目承担单位审核把关不严、跟踪督导不够、条件保障不足、调查处理不力的,追求其法人主体责任;涉及咨询评审意见不全面、不客观,以及存在明显不当或违反相关规定的,倒查咨询评审专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督中发现项目组织实施存在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或科研失信行为的,应当依据《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调查处理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实存在失信行为的记入甘肃省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并视情形轻重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按规定予以联合惩戒,并将有关信息汇交共享至全国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涉嫌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按照管辖权限和有关规定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监督对象拒不配合或者消极配合监督检查,或者对反馈问题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由省科技厅根据甘肃省科研诚信管理等有关办法,依规对相关单位和个人作出相应处理,并记入甘肃省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项目组织管理情况、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以及监督对象科研诚信状况,深化监督结果应用,作为后续项目立项、资金安排、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和项目推荐单位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入库以及委托服务协议签订等管理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发现问题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省科技厅可按照有关规定允许项目结题或终止,且不要求退缴已合法使用完毕的财政资金,不限制项目承担人员再次申报项目,不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第二十八条  监督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监督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奖励、科技政策落实及科技领域相关资格认定等科学技术活动的监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