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行政执法依据(执法权力目录)
一、行政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行政机关
二、执法主体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第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条
4.《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六条
8.《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
9.《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10.《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二条、第二十六条
11.《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第一章第五条
12.《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第六条
13.《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14.《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第三条
15.《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三条
16.《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三条
17.《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三条
18.《甘肃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
19.《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三条
20.《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六条、第七条
21.《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暂行规定》第二条
22.《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第二条
23.《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2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第四条
25.《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四条
26.《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七条
27.《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
28.《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条
29.《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四条
30.《甘肃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八条
31.《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第十九条
32.《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五条
33.《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条
34.《嘉峪关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第三章第一条
35.《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第二条
三、行政执法主体职能配置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局(挂嘉峪关市知识产权局牌子),为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科技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牵头拟订全市科技发展规划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地方科技政策、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制订市级各类年度科技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项目的立项、评审、实施、验收等管理工作;负责科技经费预决算和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研究全市科技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四)负责编制和实施市级重点实验室、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基地计划,提出科研条件保障的规划和政策建议,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五)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高新技术产业化政策,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
(六)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制订相关重要措施和办法,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建设。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产学研结合的相关政策;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政策,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
(八) 组织拟订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的政策,负责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工作。
(九)负责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表彰及申报甘肃省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工作,审核相关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的组建和调整,优化科技资源配置。
(十一)贯彻实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研究制定有关知识产权地方性政策、规章,推动专利申请及专利技术产业化;研究制定知识产权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我市各行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依法处理专利纠纷和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十二)制定科学技术普及规划和政策,拟订促进技术市场、科技中介组织发展政策,制定科技保密管理办法,负责相关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管理。
(十三)指导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工作;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不断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十四)负责科技信息的收集、分类、整理、发布与咨询、服务工作。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科学技术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法律( 3 件)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时间
|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6.10.01
|
|
| 2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2.06.29
|
其他行政部门
|
|
| 3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8.07.01
|
其他有关部门
|
行政法规(3件)
|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时间
|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
| 1
|
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
|
1996.05.15
|
教育、人事、财政、人民银行、税务、工商
|
| 2
|
国务院
|
1998.10.25
|
有关部门、授权组织
|
|
| 3
|
国务院
|
2003.11.20
|
|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件)
|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时间
|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
| 1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1994.09.26
|
有关行政部门
|
|
| 2
|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1998.12.11
|
计划部门、经济综合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
| 3
|
甘肃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2000.07.01
|
|
| 4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2001.08.03
|
政府有关部门
|
|
| 5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2004.06.04
|
工商行政管理、财政、税务、知识产权等部门
|
|
| 6
|
甘肃省专利条例
|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
2012.08.01
|
其他有关部门
|
部门规章(26件)
| 序号
|
名 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时间
|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
| 1
|
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财政部、科技部
|
2004.01.07
|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
民政部
|
1999.12.28
|
|
| 3
|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
|
科技部、民政部
|
2000.05.24
|
|
| 4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
科技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2000.02.16
|
|
| 5
|
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
|
科技部
|
2001.01.04
|
|
| 6
|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
|
1995.01.01
|
|
|
| 7
|
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
|
1995.02.13
|
|
|
| 8
|
科学技术评价办法(试行)
|
2003.09.20
|
|
|
| 9
|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
2001.07.18
|
|
|
| 10
|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
科技部
|
2001.01.20
|
|
| 11
|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
科技部
|
2001.01.20
|
|
| 12
|
2001.07.11
|
|
||
| 13
|
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
|
科技部
|
2003.12.15
|
|
| 14
|
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
科技部
|
2007.07.05
|
|
| 15
|
关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暂行规定
|
国务院办公厅
|
1999.05.21
|
|
| 16
|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
科技部 经贸委
|
|
|
| 17
|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
财政部、科技部
|
2006.09.30
|
|
| 18
|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科技部
|
2008.04.14
|
|
| 19
|
星火计划管理办法
|
科技部
|
2002.01.04
|
|
| 20
|
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
|
科技部
|
2005.01.13
|
|
| 21
|
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
|
科技部
|
2006.12.07
|
|
| 22
|
2000.11.28
|
|
||
| 23
|
甘肃省关于贯彻实施<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的暂行规定
|
1995.07.01
|
|
|
| 24
|
甘肃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
2007.01.31
|
|
|
| 25
|
甘肃省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
2009.03.30
|
|
| 26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2011.02.01
|
|
地方政府规章(5件)
| 序号
|
名称
|
发布机关
|
实施时间
|
共管部门
配合部门
|
| 1
|
2000.05.23
|
|
||
| 2
|
2006.03.22
|
|
||
| 3
|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
|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
2006.04.05
|
|
| 4
|
嘉峪关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意见
|
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
2012.05.22
|
|
| 5
|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
|
嘉峪关市政府办公室
|
2012.06.07
|
|
四、行政执法依据具体分类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 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
(1)《甘肃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第四条: 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可以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申请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证书,作为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不予认定的应当说明理由。民营科技企业合并、变更、转制或终止的,应当报原认定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2)《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的决定》第十九条:“各级科技行政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政策与发展规划制定、资格认定、年审、统计、科技立项、成果评审与奖励、出国、培训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2.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法律依据: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一条:“技术交易当事人在签订书面技术合同后,可以到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3)《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二十二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其主要事项是:
(一)是否属于技术合同;
(二)分类登记;
(三)核定技术性收入。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认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认定登记事项。”
(二)行政处罚(31项)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誊称号、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骗钱财、非法牟利的,责令改正,取消该奖励和荣誊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 违法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对科技成果进行检测或者价值评估,故意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该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故意提供虚假的科技成果检测或评估证明的,由检测、评估机构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的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依法吊销资格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三十六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的,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除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外,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转化应用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者已经限期淘汰的;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的;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利于长远发展的;虚假、不成熟的技术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
法律依据:
(2)《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处罚种类:罚款、承担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
处罚种类:承担民事赔偿、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第三十九条:“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技术市场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
8. 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
处罚种类:取缔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力量未经登记,擅自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9.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罚款、撤销登记
法律依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的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10.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处罚种类: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
法律依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现《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情节严重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撤销已出具的登记审查批准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相应登记管理机关。”
1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事项时,违法收取费用、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
12. 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查处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对于订立假技术合同或者以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13. 当事人有利用技术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处罚种类:监督处理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认定登记工作中,发现当事人有利用合同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监督处理。”
14.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并可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5.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科技成果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处罚种类:停止鉴定、撤销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三十五条:“ 完成科技成果的单位或者个人窃取他人的科技成果的,或者在鉴定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组织鉴定单位应当中止鉴定。已经完成鉴定的,应当予以撤销。已经给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16. 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
处罚种类: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三十六条:“组织鉴定单位或者主持鉴定单位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玩忽职守、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17.提供虚假技术或技术信息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执业资格
法律依据: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提供虚假技术或者技术信息的,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罚款;技术经纪人提供虚假技术、信息,情节严重的,撤销从事技术经纪业务人员的执业资格”。
18.以非法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
处罚种类:撤销认定登记证明、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以非法手段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撤销认定登记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9.专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而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机构和人员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三条:“在技术交易中,对专门从事技术经纪活动,而不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机构和未取得技术经纪人资格的人员,由其所在地县级以上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0.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予以撤销并公告
法律依据:
《甘肃省技术市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并公告:
(一)不按照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的;
(二)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三)迟报、拒报或者提供不真实统计材料的;
(四)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的。”
21.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处罚种类:没收所收取费用、罚款
法律依据: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
22.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进步奖励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推荐资格
法律依据: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 推荐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证明,协助他人骗取奖励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3. 参与科学技术进步奖励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的
处罚种类:取消评委资格、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
《嘉峪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第二十二条:“ 参与评审活动的有关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专家取消其评委资格,对有关的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24.侵犯专利权实施专利方法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实施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一)实施专利方法的,责令其停止实施,并且不得转移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以任何方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25.侵犯专利权制造专利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制造行为、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二)制造专利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制造行为,销毁或者拆解用于制造专利产品的专用设备。被请求人和相关的经营者不得使用或者转移已经制造的专利产品或者以任何形式将该产品投放市场。”
26.侵犯专利权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其停止销售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三)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销售,被请求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尚未出售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7. 侵犯专利权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做出许诺销售的一切活动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专利侵权行为成立,做出处理决定的,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制止侵权行为:(四)许诺销售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责令其停止做出许诺销售的一切活动。”
28. 假冒专利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9. 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的
处罚种类:限期改正、罚款、没收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为假冒专利的行为提供制造、销售、广告等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书面告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30. 展会举办者允许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的产品、技术以专利产品、技术名义参展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展会举办者允许未提供有效专利证明的产品、技术以专利产品、技术名义参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31.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专利申请资助和奖励资金的
处罚种类:对申请人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依法全额追回
法律依据:
《嘉峪关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申请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非正常专利申请、骗取或套取资助和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对申请人领取的资助、奖励资金依法全额追回,并由法定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行政强制(2项)
1.查封、扣押涉嫌假冒的专利产品
法律依据: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查封、扣押涉嫌假冒专利产品的,应当经其负责人批准。查封、扣押时,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关通知书。”
2.登记保存与假冒专利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
法律依据:
(1)《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三十二条:“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专利违法行为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勘验现场,查阅、复制与侵权行为有关的档案、图纸、资料、账册等原始凭证;
(二)对与假冒专利案件有关的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2)《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三十八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又无法进行抽样取证的情况下,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进行登记保存,并在7日内作出决定。经登记保存的证据,被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
(四)其它具体行政行为(2项)
1.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法律依据: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需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依照《条例》及《办法》的规定登记。”
2.专利纠纷调解
法律依据:
《甘肃省专利条例》第二十六条:“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下列专利纠纷进行调解:
(一)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三)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四)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和报酬纠纷;
(五)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