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校外培训的倡议书

发布日期:2024-07-09 10:47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本站原创

全市校外培训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双减”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双减”政策落地实施以来,我市校外培训治理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工作中绝大多数校外培训机构主动配合,积极落实政策要求,展示了应有的社会责任与担当。在此,真诚地感谢大家的理解和支持!2024年暑假即将到来,我们向各校外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发出如下倡议。

经审批机关审批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登记获得《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后,方可开展培训。

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培训服务合同,应使用由教育部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与符合条件的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预收费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

自觉纳入全国校外培训机构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管理,并在平台上进行售(订)课、消课等业务。要自觉引导家长在“培训机构家长端”APP在线选课、缴费、退款。

把学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严格落实《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定期开展培训场所消防隐患“十一查”,组织应急疏散演练。要加强暑期期间日常管理,做好培训期间防火等安全巡查,利用课前和课后1分钟对学生开展宣传教育。

不得未经审批开展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包括面向3至6岁儿童)。

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组织开展学科类培训。

不得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不得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不得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

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在境外的外籍人员、不具备资质人员和有违法犯罪记录人员开展校外培训。

不得通过各种渠道和平台发布或变相发布校外培训广告。

嘉峪关市教育局

2024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