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预防和减少电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巩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成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结合我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集中整治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的电动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四轮电动车。
二、电动车上路应当悬挂相应车辆号牌,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驾驶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轮车、四轮电动车应当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三、电动车上道路行驶应保持车辆原貌,不得加装棚架、改装动力装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应当靠车行道右侧行驶。严禁占用机动车道或人行道行驶、逆向行驶、超速行驶。
五、电动车应当按信号灯指示通行。遇停止信号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停止线以外,严禁闯红灯。
六、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和无驾驶室的电动三轮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特别是将安全头盔挂在车把上、放置在车筐内等上道路行驶的一律从严查处。
七、骑行共享电动车严禁载人。对发现违法载人的一律从严处罚。
八、驾乘电动车遇公安民警检查时,驾乘人员应当主动配合接受检查,严禁冲关闯卡。
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和《甘肃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依法采取收缴、扣留、拖移、强制报废、罚款、拘留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嘉峪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