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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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 主体 |
抽查方式 |
备注 |
| 1 |
对公路建设项目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施工的,交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号)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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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船舶航行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5号) 第66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4年第13号)第30条:“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条前款所称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包括下列情形: (一)未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明。 (二)未持有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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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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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路安全作业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开山炸石、采矿、取土,填埋公路路基、边坡,危及公路安全的。”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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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辆超限行驶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及车货总长度、总宽度、总高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限值,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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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对公路路面和公路畅通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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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批准设置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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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技术标准增设交叉道口的。”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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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2、《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或者擅自埋(架)设管(杆)线等设施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3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令第593号)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
交通运输局 |
随机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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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职务 |
办公电话 |
手机 |
| 分管领导 |
宋克俊 |
副调研员 |
6288095 |
18693768707 |
| 承办机构负责人 |
李保兵 |
路政办主任 |
6781622 |
13649373753 |
| 联络员 |
赵伟杰 |
科员 |
6781622 |
139937885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