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一、受理单位:嘉峪关市交通运输局
二、办事项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许可
三、办事程序: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有关资料到政务大厅窗口;
2、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受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申请人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根据申请材料由省路政执法管理局组织人员对部分实质性内容进行实地勘验、审核,或请专家会审;
5、由交通运输局在法定时间内做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签订相关协议;
6、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申请条件:运输不可解体物品。
五、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3、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4、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5、车辆行驶证。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六、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七、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五、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3号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五条 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行驶的,从事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第三十六条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起运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统一受理,并协调公路沿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申请进行审批,必要时可以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协调处理;
(二)在省、自治区范围内跨设区的市进行超限运输,或者在直辖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三)在设区的市范围内跨区、县进行超限运输的,向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四)在区、县范围内进行超限运输的,向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审批。
公路超限运输影响交通安全的,公路管理机构在审批超限运输申请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六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按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途经公路沿线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分别负责审批,必要时可转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进行协调。
(二)跨地(市)行政区域进行超限运输的,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三)在本地(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的,由地(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审批。
第八条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前,其承运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依照下列规定的期限提出申请:
(一)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下,但其车货总高度、长度及宽度超过第三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5日提出书面申请;
(二)对于车货总质量在40000千克以上(不含40000千克)、集装箱车货总质量在46000千克以上(含46000千克),100000千克以下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1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三)对于车货总重在100000千克(不含100000千克)以上的超限运输,承运人应在起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4、《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7年1月20日甘肃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1日甘肃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同时废止。《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2号)。《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5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甘肃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车辆因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路、桥梁承载能力,需要采取加固、改造措施的,可与申请人签订有关协议,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必要时,由公路管理机构监护其通行。
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八、收费标准:《甘肃省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补偿费收费标准》